DB37/T 4262-2020 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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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C 65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262—2020
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potential accidents investig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project safety risk in operational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river project
2020 - 12 - 25 发布 2021 - 01 - 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 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工 作,其他包含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513—2019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 3513—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任务
4.1 建立机构
单位应逐级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推进落实各 项工作职责、任务目标。从单位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单位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安全领导、分管生产经营领导、 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管理、调度运行、安全质量、材料设备、人力、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生产 部门负责人。日常办事机构宜设置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2 明确责任
4.2.1 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建设,负责保证隐患治理的资源投入,审批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并明确责 任分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督查、考核等,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运行。
4.2.2 其他负责人职责
其他负责人负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隐患排 查、治理整改、控制措施和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并对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2.3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范围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主要负责起草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体系文件,组织开展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汇总等工作,评估重大事故隐患,下达需要协调处理的隐患整改计划,对各部门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汇总审核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表。
4.2.4 各职能部门职责
各智能部门是所辖工作范围内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部门,是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分工 负责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对自行管 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验证等工作。
4.2.5 班组、岗位职责
班组、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本班组、岗位的排查隐患的标准,熟悉本班组、岗位作业有关风险的管 控及应急措施,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则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