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413.2-202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2部分: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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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20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3.2—202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排 污单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ata sharing in ecology and environment—Part 2: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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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共享要求、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和共享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DB37/T 4413.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1部分:城市空气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41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来源:HJ 608—2017,3.1]
4 共享要求
应符合DB37/T 4413.1—2021中第4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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