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419-2021 浅海模块化地质钻探平台安全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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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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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3.020
CCS D 10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9—2021
浅海模块化地质钻探平台安全使用规范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2 - 17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浅海钻探平台的安全使用规范,其适用于浅海海域自升式移动平台,包括海洋观测平 台、海洋勘察平台、大陆架科学钻探平台的安全使用及定期检验。
本文件适用于插桩式(30 m以浅,作业工况风速≤8级,自存工况风速≤12级)及桩靴式(20 m以浅, 作业工况风速≤6级,自存工况风速≤8级)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使用及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平台 platform
海上移动平台,为在海上进行钻探、观测、施工等活动提供生产和生活设施,可根据需要,能从一 个作业地点迁移到另一个作业地点的海上建筑物。
4 安全使用
用于平台营运过程中的安全使用。
4.1 拖航安全
4.1.1 拖航前准备
4.1.1.1 拖航前应提前收集拖航阶段航行水域的气象预报;对于远距离拖航应有气象预报员随船预报 气象、海况。
4.1.1.2 平台拖航前 3 天应向海事部门申请拖航检验,办理《适拖证书》,发布航行警告。若平台需 进出港口,还应办理进出港手续。
4.1.1.3 拖航设备及物资检查:见《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拖航所需设备;平台上的可移 动设备应做好绑扎和固定;对于拖航有人平台,需做好油料、生活水、食品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
4.1.1.4 若平台处于插桩状态,在拖航前,应按照升降平台程序将平台降至漂浮状态。
4.1.1.5 拖航前应详细制定《拖航计划》和《拖航应急预案》,并经过专家评审。
4.1.2 拖航作业
4.1.2.1 应按照《拖航计划》进行,拖航过程应有专人指挥。
4.1.2.2 应定时收集风向、风速、浪高、能见度等信息,确认拖航适宜性,保证拖缆拖力不超安全负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