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418-20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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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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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99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8—20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lo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s in coastal seawaters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2 - 17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总则、布设方法与要求以及站位调整。 本文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近岸海域 near coastal seawaters
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注: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3.2 环境监测站位 environment monitoring stations
为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污染源影响程度、范围布设的监测站位。 注: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
3.3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 marine biological monitoring stations
为监测海洋生物种群变化、生理和行为反应以表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布设的监测站位。
4 总则
4.1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陆域、海域污染源资料,明确污染源影响程度与范围。
4.2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监测海域水文状况,确认设站条件。
4.3 站位布设应遵循海洋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的客观规律,以网格化为基础,涵盖 所要监测的海域,形成不同层次监测断面,全面系统掌握海域环境现状和长期演变趋势。
4.4 统筹不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和差异,确保点位布局能够客观反映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 势以及人为活动的影响。
4.5 同类型监测站位设站条件应一致,确保监测站位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较性。
4.6 监测站位一经布设,原则上要保持不变,确保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4.7 统筹分析各任务需求和监测站位布局,以最少的监测站位满足多任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