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 3011-2011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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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10
P72 SH
备案号:J123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3011—2011代替SH3011—2000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process plant layout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2011-05-18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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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扩建工艺装置的布置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SH/T3055石油化工管架设计规范
SH/T3146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一般规定
3.0.1装置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艺流程;
b)安全生产;
c)环境保护;
d)工厂总体布置;
c)操作、维护、检修、施工和消防;
f)合理用地和减少能耗。
3.0.2装置布置应根据装置在工厂总平面的位置,以及与其相关的装置、罐区、系统管廊、道路等相对位置确定,并与相邻装置的布置协调。
3.0.3装置内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a)根据全年频率风向条件确定设备与建筑物的相对位置;
b)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c)根据装置竖向布置,确定装置地面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关系;
d)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置荷载大和有振动的设备;
e)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
配电所、化验室和办公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和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3.0.4设备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适当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布置;设备宜按流程顺序布置在管廊两侧:处理腐蚀性、有毒、粘稠物料的设各宜按物性分别集中布置。
3.0.5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3.0.6利用电力驱动的设备和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的有关规定。
3.0.7产生噪声的设备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146的有关规定。
3.0.8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3.0.9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根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3.0.10产生有害气体粉坐、恶臭物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宜远离人员集中的所布置,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0.11设备直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编小爆炸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城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的有关规定
3.0.12设洛的间距除应符合防火和防崇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操作检峰、装卸和吊装所需的场地和通道:
b)梯子和台的布置:
c)设备基础、地下埋设的管道、管沟、电缆沟和排水井的布置:
d)管道和像表的安装.
3.0.13
装置如需分期建设或预留发展用地,应根据工厂总体布置的爱求生产过程的性质和设备特点确定预留区的位置.
3.0.14设各的竖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艺流程不要求架高的设备宜落地布置;
b由泵抽吸的塔和容器以及真空、重力疏、固体卸料等设备应技工艺流程的要求一行置在合适的高层位置;
c)遇装置的面积受限制或经济上史为合理时,可将设备布置在构架上.
3.0.15设备基础标高和地下受液容器的位置及标高,应结合装置的竖向布置和管道布置确定
3.0.16
在确定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时,应使其她下部分的基础不超出装置边线。
3.0.17
区和多层构架等处设备的检修场地应进行铺砌
3.0.18
在探作或检修过程中有可能被可燃液体,南蚀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应设由概处理
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区尚应铺设防腐蚀地面。围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围堰高出堰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
b)围堰内应有排水设施;
c)围堰内地面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不宜小于0003;
3.0.19围堰内的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油品污染区域,可采用地沟或地漏,将污水排入含油污水系统
b)对于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可设置收集池,以便物料的收集和转移。
3.0.20装置内烟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可燃气体及有害气体的排放要求和高度,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297的要求;
b)烟肉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边缘地区,且位于装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c烟肉顶部应高出20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
筑物应符合图1的要求。3.0.21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高温、大直径管道的布置,应在设备布置时统筹规划.
4管廊的布置
4.1管廊的形式和位置
4.一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而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
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廊
可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口”型等形式的管廊工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与支管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和组合管廊。
4.13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曾鹰的布置应缩短管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空间
4.1.管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与地下管道,电经沟、建筑物、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通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4.2管廊的布置要求
4.2.1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泉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
4.2.2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小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的高度确定
4.2.4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
b)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
c)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
d)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
e)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修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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