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 3012-2011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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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石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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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10
P72 SH
备案号:J1238-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3012—2011代替SH3012—2000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metallic piping layout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2011-05-18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碳素钢、合金钢和不锈钢等金属管道布置设计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碳素钢、合金钢和不锈钢等金属管道布置设计,不适用于非金属管道及地下给排水管道的布置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勒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624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GB/T15386空冷式换热器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Z125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SH/T3039石油化工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
SH/T3146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API Std 610 Centrifugal Pumps for Petroleum,Petrochemical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
API Std 617 Centrifugal Compressors for Petroleum,Chemical and Gas Service Industries
NEAM SM23 Steam Turbine for Mechanical Driver Service
3一般规定
3.1管道布置的一般要求
3.1.1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包括P&D和U&D)的要求。
3.1.2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齐美观,满足施工、操作和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3.1.3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做到施工、生产、检修互不影响。
3.1,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3.1.5进出装置或系统单元的管道方位与敷设方式应做到内外协调。
3.1.6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与厂区内的装置或系统单元、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协调;管道不应包围装置或系统单元,且应减少与铁路或道路的交叉。
3.1.7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敷设的管道应布置在管廊或管墩上。沿地面敷设的管道,穿越人行通道时,应设置跨越桥。如确有需要,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3.1.8全厂性的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架空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3.1.9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有坡度,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0.002,且宜与地面坡度一致。管道变坡点宜设在管道的转弯处或固定支架附近。
3.1.10在管廊或管墩上布置管道时,宜使管廊或管墩所受的垂直荷载、水平荷载均衡。
3.1.11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
3.1.12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否则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或放净。管道布置应减少死区
3.1,13气体支管宜从主管的顶部引出
3.1.14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露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宜对称布置
3.1.15自流水平管道顺介质流向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
3.1.16固体介质或含固修质的管道布置时,应使管道短,弯头数并不出现死区。
3.1.17固体介质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顺介质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天45
3.1.18含有固体质的液管道和高粘度液体管道应有坡度。
3.1.19输送介质对距象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高温、大直径管道的布置,应符合设
备布置设计的要求
3.1,20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3.1.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理筑物
3.1.22席蚀性介、有毒介质和高压介质管道的布置应避免由于阀门及易发生泄遍的管道附件造成对人身和段餐的危售。易发生泄漏部位不应布置在人行通道或机泵上方,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3.1.23对于跨越、穿越厂区内铁路和道路的管道,在其跨越段或穿越段上不应设置阀问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3.1.24全性的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3.1.25管道布置应满足管道柔性及设备,机泵管口充许的作用力和力矩要求,且应使管道短,弯头数量少!
3.1.26与转动机械设各连接的管道的布置应满足柔性及设备管口允许的作用力和力矩要求。否则可采用以下措施
a)改变管道走向,增强自然补偿能力:
b)设置限位支吊架:
c)选用弹簧支吊架:
d)选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
3.1.27往复式压缩机、往复泵等出口易产生振动的管道的转弯处,应采用曲率半径不小手1.5倍公
称直径的弯头。
3.1.28振动管道上的分支管不应从弯矩大的部位引出。
3.1.29从有可能产生振动的管道上引出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m的支管时,支管上有无阀门,连接处均应采取加强措施。
3.1.30管道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039的有关规定。
3.1.31管道布置宜利用管道的自身形状达到自然补偿。
3.1.32管道布置和支承点设置应同时考虑,支承应可靠,不应发生管道与其支承件脱离、管道扭曲、下垂或立管不垂直等现象。
3.1.33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面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宜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今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屋顶面50mm。管道穿过屋时成设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3,1.34安全喷淋洗眼器应根据腐蚀性介质或有毒介质的性质、作特点和防护要求等设置,其服务
半径的范围不应大于15m。
3.1.35软管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站内可包括蒸汽、新鲜水、装置空气和氮气,其服务半径的范围宜为15m~20m。
4管廊的管道布置
4.1一般要求
4.1.1管廊上进出装置的管道方位和标高应与相邻装置或全厂性管廊协调。
4.1.2对于分期建设的装置,管道布置应符合分期建设的要求。
4.1.3全厂性管廊或管墩上(包括穿越管涵)应留有10%~30%的裕量,并考虑其荷载。装置管廊宜留有10%~20%的裕量,并考虑其荷载。
4.2管道的布置
4.2.1管廊的管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大直径管道宜靠近管廊柱子布置,小直径、气体管道和公用物料管道宜布置在管廊的中间:
b)需要热补偿的管道宜布置在管廊一侧,便于集中设置“Ⅱ”型补偿器:
c)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宜布置在上层;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d)蒸汽、装置空气、氮气、仪表空气等公用物料管道及工艺气体管道宜布置在上层:
e)液化烃和腐蚀性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但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布置在电动机的正上方:
f)低温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
g)低温介质管道、液化烃管道和其他应避免受热的管道不应布置在热介质管道的正上方或与不保温的热介质管道相邻布置:
h)工艺管道应根据两端所连接设备管口的标高可布置在上层或下层,以便做到“步步低”或“步
步高”;
i)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宜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j)电缆槽架和仪表槽架宜布置在上层,槽架的附近或正下方不应布置有热影响的管道,
4.2.2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不宜布置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当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结构并无阀门时,平行布置时净距可取250mm。两类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4.2.3管道上的阀门、法兰或活接头应靠近管廊梁布置。
4.2.4管廊上有坡度要求的管道,可采取调整管托高度、管托上加型钢或钢板上加垫枕等措施。
4.2.5管廊上排放系统总管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宜布置在管廊的顶层或柱子上方;
b)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且坡向分液罐:
c)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的方式:
d)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的支管应顺介质流向45°斜接至排放系统总管的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