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T 29-294-2021 天津市装配式住宅钢骨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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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94-2021
备案号:J16246-2022
天津市装配式住宅钢骨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reinforced concrete composite structure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s in Tianjin
2022-1-27发布 2022-4-1实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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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在天津市住宅建造中合理应用装配式钢骨混凝土组合结构,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设防烈度7度(0.15g)和8度(0.20g)地区的新建与扩建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装配式钢骨混凝土组合结构住宅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预制钢骨混凝土构件precast Steel-Reinforced concretecomponent
在工厂预制的钢骨混凝土墙、梁或异形柱,预制单节高度为一层,运至工地,在现场组装的构件。
2.1.2预制钢骨骨架precast steel-Reinforced component
在工厂将钢骨及相关的钢筋组合成一体的骨架,单节高度不少于二层。
2.1.3装配式钢骨混凝土组合结构precast Steel-Reinforced concrete composite structure
由预制钢骨混凝土构件或预制钢骨骨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连接,形成整体装配式钢骨混凝土组合结构。
2.1.4钢骨混凝土异形柱Steel-Reinforced concrete with Specially shaped columns
在钢筋混凝土异形柱内部沿柱肢中心线位置布置钢骨形成组合柱构件。
2.1.5钢骨混凝土剪力墙Steel-Reinforced concrete composite shear wall structure
在混凝土剪力墙内部沿墙肢内布置钢骨形成组合墙构件。
2..6短肢钢骨混凝土剪力墙short leg Steel-Reinforced concrete composite shear wall structure
钢骨混凝土墙的墙肢长度与厚度之比大于5且不大于8的剪力墙,在混凝土墙内配置钢板和端部型钢组合的连续实腹钢骨剪力墙。
2.1.7长肢短型钢钢骨混凝土剪力墙Long leg with short steel- Reinforced concrete composite shear wall structure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的墙肢长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在两端配置腹板长度不大于500mm型钢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
2.1.8长肢长型钢钢骨混凝土剪力墙long leg with long steel-Reinforced concrete composite shear wall structure
钢骨混凝土墙墙肢长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墙,在两端配置腹板长度在500mm~1000mm的型钢。
2.1.9混凝土叠合受弯构件concrete composite flexural component
预制混凝土梁、板顶部在现场后浇混凝土而形成的整体受弯构件,简称叠合梁、叠合板。
2.1.10住宅建筑填充体infill system
包括住宅建筑的内装部品体系和套内管线体系。

3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平面宜规则,不宜采用局部突出或细腰收进等不规则平面布置,并不宜采用转角窗。
3.1.2钢骨混凝土剪力墙宜布置在前后檐墙和内部承重墙,截面形式宜T形、十字形或L形,墙肢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1.3钢骨混凝土异形柱,肢厚不宜小于200mm,肢长与肢厚之比不应大于4。
3.1.4钢骨混凝土结构住宅设计应采用全装修,并应做好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衔接。
3.1.5厨房、卫生间宜采用建筑部品部件,通过技术集成在现场分部或整体装配,并应采用防水、防滑、耐久的材料。
3.1.6隔墙设计应满足装饰及家电安装等对墙面强度和刚度的要求。
3.1.7结构的防火设计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3.2平面与空间
3.2.1建筑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对结构规则性的要求。
3.2.2装配式住宅平面与空间设计应采用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模块化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型基本模块应符合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
2套型基本模块应满足可变性要求;
3套型基本模块应具有部件部品的通用性;
4基本模块应具有组合的灵活性。
3.2.3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空间适应性要求。平面宜简单规整,宜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
3.2.4平面柱网和结构布置应遵循预制构件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符合装配化和工业化的原则。
3.2.5装配式住宅平面设计宜将用水空间集中布置,并应结合功能和管线要求合理确定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
3.2.6装配式住宅设备及管线应集中紧凑布置,宜设置在共用空间部位。
3.3模数协调
3.3.1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的模数协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398的相关规定,主体结构宜采用扩大模数2nM、3nM模数系列,建筑内填充体宜采用基本模数或分模数,分模数宜为M/2、M15。
3.3.2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主体结构和填充体之间的整体协调。
3.3.3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部件部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等应满足尺寸协调的要求。
3.3.4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11228和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的有关规定。

3.3.5卫生间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11977和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263的有关规定。
3.4设计协同
3.4.1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设计协同的方法。
3.4.2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与空调设施、强弱电和内装等各专业之间设计协同的要求。
3.4.3装配式住宅应满足建筑设计、部件部品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3.4.4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设计信息与部件部品的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环节衔接。
3.4.5装配式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部件部品的生产施工和安装要求,在建筑工程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部件部品设计图。
3.5隔墙与顶棚
3.5.1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应便于埋设各种管线;
2隔墙与主体结构应连接可靠,在地震时不应脱落;
3门框、窗框与墙体连接应可掌、牢固、安装方便;
4分户墙可采用加气混凝土条板或在双层隔墙板内加隔声材料,也可采用轻质砌块,并应设置必要的构造柱、圈梁和拉结筋,与主体结构牢固连结;

5分室墙可采用轻质墙板或轻钢龙骨石膏板墙。
3.5.2隔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理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2)楼梯间、分户墙耐火极限应满足2h;房间隔墙耐火极限应满足0.5h~0.75h。
3)墙体容重应不大于8KN/m3。
2力学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材料抗压强度设计值不应小于2.5N/mm2;
2)侧向荷载下,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且支承距离不应小于3.0m;
3)厨房、卫生间隔墙应满足防水、防腐等要求。
3.5.3顶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压型钢板楼盖方案时,吊顶可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
2当采用预应力叠合板或其它板底平整度较高的楼盖时,可采用刮腻子喷浆做法。

4设备与管线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各种设备部件应做到满足工厂化生产、现场安装的要求。
4.1.2竖向管线应集中布置,设置专用管道井或管道墙,电气线路宜将强、弱电竖井分开设置,管道井及电气竖井宜采用专用综合布线,并宜与隔墙结构系统相结合。
4.1.3水平管线应设置在楼板或垫层内,应做到“户内管线,本户内布置,公共管线,公共部位布置”。管线应隐蔽安装,便于维护。
4.1.4水、暖、电用量应分户计量和控制。
4.2供暖与通风
4.2.1供暖应采用分室控温、分户计量、按户分环的计量供热系统。供暖方式可为散热器供暖,也可采用低温地面或墙体辐射供暖。
4.2.2设置在公共管井内的供暖管道宜采用热镀锌钢管,户内供暖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材,在热水的设计温度与工作压力下,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0年。
4.2.3散热器应采用体形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类型,其安装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不应加装暖气罩,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4.2.4排气管通过外墙通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环境污染的构件。
4.2.5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具有通风措施,并预留安装排风的位置和条件。
4.3给水排水
4.3.1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住宅设计的相关规定。
4.3.2生活给水管道不得使用镀锌钢管,应采用耐腐蚀、无毒、无污染的复合管材。
4.3.3给排水管道布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公用管道应安排在公共部位。
4.3.4卫生洁具排水管不宜穿越楼板进入他户,当穿越楼板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
4.3.5应采用固定给排水管道的方法和措施。
4.4电气
4.4.1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电话及有线电视应按现行天津市标准《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4.4.2钢骨可作为自然接地体,在其不满足要求时,设人工接地体。
4.4.3住宅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应提供完善的安全保障、舒适的生活环境、快捷的信息通讯、优质的物业管理;
2住宅智能化工程应采用新技术和标准化的产品,其先进性、适用性、可掌性、开放性、兼容性等方面应满足国内外住宅智能化的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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