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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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00
CCS A 9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of emergency shelters
2021-01-21发布 2021-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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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要求和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7准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5041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763无障得设计规范
GB5114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92公园设计规范
GB/T5132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JB3502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
M5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请选择适当的引导语
3.1
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shelter
配置应急设施,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

3.2
紧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3
固定避难场所resi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应急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3.4
中心避难场所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3.5
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区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ce
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急设施。
3.6
避难场地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ite
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场地。
3.7
应急设施emergency facilities
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避难员生活的工程设施。
3.8
有效避难面积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应急避难场所内,除去水面以及其他不宜收的场所面积外,用于人员宿住和人员活动的面积。
3.9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capita effective area
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场所所容纳避难人员人数之比。
4基本要求
4.1一股要求
4.1.1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原则。
4.1.2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以批准的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和各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
4.1.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
4.1.4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分为三级: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
4.1.5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分区,并宜依次选择设置在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
4.1.6应急设施应符合无障码要求,按照GB50763的要求设置。
4.1.7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场所内的古树名木、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GB50357、GB51192的相关规定。
4.2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4.2.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以下开放时间要求:
a)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天以内:
b)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内;
c)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上。
4.2.2各级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疏散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紧急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10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不宜超过500米;
b)固定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15分钟一20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不宜超过1000米~1500米;
c)中心避难场所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平方公里、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平方公里、服务总人口50万人;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0米。
4.2.3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而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
b)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
c)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服务总人口50万人不宜小于20公顷,按服务总人口30万人不宜小于15公顷: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固定避难场所要求。
4.2.4各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
b)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c)中心避难场所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固定避难场所要求。
4.3设防要求
4.3.1应急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遭受不高于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且能及时恢复:紧急引入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能顺利安装和启用:
b)在遭受高于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避难场所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边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
4.3.2应急避难场所的抗震设防烈度标准应高于天津市基本抗震设防烈度1度执行。
4.3.3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天津市防护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场地标高应按该地区的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米。
4.3.4应急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
b)固定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
4.4场址选择要求
4.4.1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保证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应急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b)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的地段:)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
c)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4.4.2应急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满足GB50011、GB50021、GB/T51327、GB50413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b)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c)应急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d)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e)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米;
f)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g)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应急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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