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220-2022 混凝土工程结构实体检测鉴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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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混凝土工程结构实体检测鉴定,保证检测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测和结构实体鉴定
1.0.3 混凝土工程中的结构实体检测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结构实体检测 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对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结构实体实施的原位检查、检测,以及对从结构实体中取得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分为工程质量检测和结构性能检测。
2.1.2 结构实体鉴定 Appraisal of Structural
在结构性能检测的基础上,通过复核验算结构性能,结合分析评估,判断结构实体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的过程。
2.1.3 直接测试方法 Method of Direct Measurement
直接获得待判定参数数值的检测方法,简称直接法。
2.1.4 间接测试方法 Method of Indirect Measurement
利用间接的参数并经换算关系获得待判定参数数值的检测方法,简称间接法。
2.1.5 钢筋间距 Distance of Steel Bars
相邻钢筋中心线间的距离。
2.1.6 承载能力评估 Bearing Capacity Evaluation
结构性能检验方法的一种,指通过施加一定的荷载,检测构件强度和变形值,对比该荷载下构件变形的理论计算值,评估构件能否达到理论计算的承载能力。

3 基本规定
3.1 范围和分类
3.1.1 工程质量检测仅可评定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或与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符合性。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评定检测项目是否合格。
3.1.2 结构性能检测应提供计数检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检测的结论,并应为结构实体鉴定提供必要的数据。
3.1.3 结构实体鉴定可用于评定工程项目能否达到设计要求或能否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3.2 基本程序和要求
3.2.1 结构实体检测鉴定宜按图 3.2.1 的程序进行:

3.2.2 结构实体检测鉴定宜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托并见证实施过程。
3.2.3 检测鉴定机构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测鉴定方案,并宜由委托方书面确认。
3.2.4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检测鉴定目的或要求;
3 检测鉴定依据;
4 检测鉴定的范围、项目和检测方法;
5 检测方式、检测批划分、抽样方法和检测数量;
6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7 检测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8 需要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9 检测鉴定中的安全与环保措施。
3.2.5 结构实体检测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范围和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有效状态。
3.2.6 现场检测工作应由检测机构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承担,进入现场的检测人员均应经过培训并从事相应的工作。
3.2.7 现场检测的测区和测点应有清晰标注和编号,应保留一定时间或留存影像资料。当采用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在留存影像资料后及时修复。
3.2.8 结构实体检测的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并应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应追记、涂改,当有笔误时,应进行杠改并签字确认;

2 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应妥善保存,必要时宜打印输出后经现场检测人员校对确认;
3 当采用热敏材料输出记录时,应附有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 图像信息应标明获取信息的时间和位置;
5 原始记录应有检测和记录等人员签字。
3.2.9 当采用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宜选择在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
3.2.10 实体检测取得的试样,应及时标识并妥善保存。
3.2.11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或重新检测,并附必要说明。
3.2.12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造成结构或构件损伤的,应及时采取修补措施。
3.2.13 当工程质量存在争议时,宜由第三方委托或由工程相关方共同委托,并见证实施过程。
3.3 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3.3.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项目,应依据委托方的检测目的,在下列项目中选取:
1 原材料质量及性能;
2 构件材料强度;
3 混凝土的性能;
4 构件缺陷与损伤;
5 混凝土中钢筋位置、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
6 构件位置、截面尺寸、位移与变形;
7 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
8 装配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和连接节点;
9 其他必要的项目。
3.3.2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应根据检测类别、检测目的、检测项目、结构实际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
3.3.3 当存在质量争议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宜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直接测试方法。
3.3.4 当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时,宜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进行修正。
3.3.5 当结构性能检测与实体结构鉴定为同一机构时,结构性能检测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1 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的方法;
2 扩大第 1 款方法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3 调整第 1 款操作措施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3.3.6 结构性能检测时,当测试方法的适用范围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调整检测操作措施时,应采用直接测试方法对测试结果进行验证或修正。
3.3.7 结构性能检测时,当采用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方法应通过技术鉴定;
2 该方法应已与成熟的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并应提供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并经委托方同意;当存在质量争议时,应经当事各方同意。
3.3.8 结构性能检测时,当将试验室对标准试件的试验方法用于现场取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试件的尺寸应符合试验方法标准对试件的要求;
2 取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试验方法标准对数量的要求;
3 取样试件的检测方法,应符合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3.4 检测方式和抽样方法
3.4.1 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检测方式: 1 单个构件检测;
2 检测批随机抽样;
3 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4 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5 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3.4.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个构件检测的范围宜为某区域某类所有构件:
1 外观缺陷或表面损伤的检查;
2 受检范围较小或构件数量较少;
3 检验指标或参数变异性大或构件状况差异较大;
4 需减少结构的处理费用或处理范围;
5 委托方要求。
3.4.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测对象可为单个构件,其检测结果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4.4 抽样检测时,可根据检测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计数抽样检测方法或计量抽样检测方法;当产品质量标准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适用于现场检测时,也可按相应的规定抽样。
3.4.5 抽样检测时,检测批可按照施工段、楼层、区域等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划分。
3.4.6 抽样检测时,宜在检测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当不具备随机抽样条件时,可按约定方法抽取样本。检验批最小样本容量应符合表 3.4.6 的要求。

4 工程质量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
2 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3 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4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混凝土结构实体;
5 工程相关方认为需要时。
4.1.2 工程质量检测,可包含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中钢筋,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等。
4.1.3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开始前,应将委托合同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1.4 当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或验收规范规定时,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2 混凝土强度
4.2.1 本节所述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包括抗压强度、劈裂抗拉强度和抗折强度。
4.2.2 劈裂抗拉强度和抗折强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 的规定。
4.2.3 抗压强度检测可采用回弹-取芯法、钻芯法,也可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后锚固法、后装拔出法、拉应力法等间接法。
4.2.4 当采用回弹-取芯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且回弹值和芯样抗压强度换算值,均不得直接推定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
4.2.5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时,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 236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涉及评价混凝土表面质量时,芯样试件加工时宜去除混凝土保护层;
2 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位置的芯样不应加工成两个及以上的芯样试件。
4.2.6 当采用回弹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 2366 的规定。
4.2.7 当采用后装拔出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拔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69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 2365 的规定。
4.2.8 当采用后锚固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08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2364 的规定。
4.2.9 当采用拉应力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拉脱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378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拉应力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 5171的规定。
4.2.10 当具备钻芯法检测条件时,宜采用钻芯法对间接法检测抗压强度结果进行修正或验证。钻芯修正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单个构件检测时,应取该构件芯样强度值与对应间接法测区强度值的差值作为修正值,芯样数量不宜少于间接法测区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1 个;
2 当按批量检测时,检测批的修正量或修正系数不得扩大到其他检测批。修正前后检测批的推定区间,均应符合本标准第
3.5.5 条的规定;
3 当不能保证间接法和钻芯法的测点均随机分布时,宜采用对应样本修正量法。
4.2.11 当采用对应样本修正量进行修正时,芯样抗压强度值与间接法对应测区抗压强度值差值的标准差,不应大于芯样抗压强度平均值的 10%,否则应对修正量进行分析,并可选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 的规定,对芯样抗压强度进行异常数据判别和处理;
2 增加芯样抽检数量;
3 当符合本标准第 4.2.10 条第 1 款的规定时,可仅修正芯样所在构件的强度值。
4.2.12 当检测批中仅有部分构件修正时,修正后的构件可与同批其他构件合并计算推定区间及推定值,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5.5 条和第 3.5.11 条的规定。
4.2.13 工程质量检测时,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质量检测时混凝土实体的等效养护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2 当单个构件检测推定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相应数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为不符合设计要求。
3 当检测批强度推定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相应数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为不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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