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259-2014 废钢渣预拌建筑砂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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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00.10
DB21 Q13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259-2014
J-2014
废钢渣预拌建筑砂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ready-mixed mortar with wasted steel slag
2014-03-12发布 2014-05-12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开拓和充分利用我省工业炼钢废渣资源,规范我省废钢渣预拌建筑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水泥基的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等预拌废钢渣砂建筑砂浆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预拌废钢渣砂建筑砂浆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业转炉炼钢废渣砂sand from wasted steel slag
由专门工艺对工业转炉炼钢废渣,除泥后进行破碎,分选筛分处理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颗粒,但不包括轻质、风化的颗粒,简称废钢渣砂。
2.0.2废钢渣砂干混建筑砂浆dry-mixed mortar with sand from wasted steel slag for buildings
水泥、干燥废钢渣砂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简称干混砂浆),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2.0.3废钢渣砂湿拌建筑砂浆wet-mixed mortar with sand from wasted steel slag for buildings
水泥、废钢渣砂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车)经计量、拌制后,运(行)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使用的拌合物(简称湿拌砂浆)。
3基本规定
3.0.1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的要求确定。
3.0.2不同品种、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0.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等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0.4预拌砂浆施工时,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当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五级风及以上、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条件下,不应进行预拌砂浆施工。
3.0.5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
3.0.6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3.0.7废钢渣砂浆的密度可取普通水泥砂浆和混合砂浆密度的1.1和1.2倍。
4原材料要求
4.0.1砂浆中使用的水泥宜优先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4.0.2砂浆中使用的废钢渣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0.3砂浆中的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规定。
2石膏和硬石膏、脱硫石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膏和硬石膏》GB/T5483的规定。
4.0.4砂浆中使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的规定。
4.0.5砂浆中使用的保水增塑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砂浆采用保水增塑材料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2、砂浆增塑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规定。
4.0.6砂浆中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