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488-2015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附件大小:0.8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分享会员:rrrrrrr
分享时间:2022-06-09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ICS91.120.25
P15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4882015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Requirements of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2015-02-28发布2015-06-0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简称避难场所)的分类、规划和设计、设施配置、建成验收、日常运行管理和应急期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8207.1防震减灾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18207.2防震减灾术语第2部分:专业术语
GB2173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23648社区志愿者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指南
GB/T24362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18207.1、GB/T18207.2、GB/T217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GB/T21734-2008,定义3.1]
3.2
室外应急避难场所outdoor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地而停车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3.3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indoor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3.4
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避难场所内扣阶场地内水域面积、大于7的坡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古地面积、因灾害建(构)筑物倒塌影响的面积以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可用面积后,可用于避难人员安置和配套服务的场址面积。
3.5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 capita effective emergency shelter area
避难场所内每位避难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即有效避难面积除以可安置的避难人员数量。
3.6
特殊帮助人员special assistance personnel
地震应急期间需要给予特殊帮助的避难人员,如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受伤人员等。
4分类
4.1按空间类型,可将避难场所分为两类:
——室外进难场所;
——室内避难场所。
4.2按安置时限和设施配置,可将避难场所分为四类:
——I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30d以上,具备基本设施配置、一般设施配置和综合设施配置;
——Ⅱ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10d一30d,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和一般设施配置;
一一Ⅲ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10d以内,具备基本设施配置;
一一Ⅳ类避难场所:满足地震临时避险雷要,具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标志、医疗救护和卫生防设施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