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2/T 077-2022 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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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240
CCS L77
DB3502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标准
DB3502/T077-2022
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导则
Guide for safety and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urban road
2022-04-11发布2022-04-11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及市容整洁,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制定本导则。
1.0.2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挖掘(占用)施工应遵循“整体审批、分段施工”、“围挡施工、拆围结束”、“快修快补”等基本原则,严禁“围而不建”。
1.0.3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道路(含扩建、改建)建设、大型市政设施建设、市政设施维护、提升改造、应急管理等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0.1挖掘城市道路Digging Urban Road
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拉管、顶管、勘探等作业。
3.0.2占用城市道路Impropriating Urban Road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设置停车场、存车处、邮政报刊亭、治安岗亭、宣传栏、广告式路名牌、便民早餐车、候车亭、通信电力网箱、桥梁(隧道)架设外挂物等占据并使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3.0.3道路挖掘单位Road Digging0 rganization
指因管线敷设或出入口改造等需要,对既有城市道路进行局部或零星挖掘的实施单位。
3.0.4道路施工单位Road Construction0 rganization
指进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或提升改造时,负责主体工程施工的实施单位。
3.0.5道路管养单位Road Custodial0 rganization
指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和管理的实施单位。
3.0.6施工围挡Construction Enclosure
为了将建设施工现场或临时占用区域与外部环境隔离,使之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装配式、重型基座装配式、移动式、水马、护栏等连续维护体。
3.0.7车辆冲洗设施Facilities of Washing for Vehicle
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泥浆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3.0.8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Waste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它废弃物。
3.0.9施工环境污染Environment Pollution by Construction
指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基本规定
4.1行政许可
4.1.1需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批准内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表A4.1.1.
4.1.2涉及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表4.1.2-1、表4.1.2-2。
4.1.3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宜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核查现场、并行办理审批,确保审批许可时间一致性。
4.1.4除以下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予道路挖掘(占用)许可:
1重点工程、重点国防军事建设;
2紧急抢修;
3营商环境(企业办理水、电、气、通信);
4民生工程(社区、个人需求);
5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4.1.5对于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配合道路管理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
4.1.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严禁超期、超面积施工。施工中需改变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等事项的,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无法按原审批许可时限完工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2天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过期审批手续视为无效。施工期间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有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复印件,以备督查时查验。
4.1.7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调度审批计划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交叉合并”、“分段施工”等原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天气、交通、重要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遵循“尽早还路于民”的原则,合理审批施工时限。
4.1.8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应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内按时开工,并在期满前完成许可事项,因故延期开、完工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否则需重新按程序报批。
4.2责任主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4.2.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同时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理,并对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内容,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沟通处理渠道,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4.2.3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
4.2.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5施工单位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4.2.6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新上岗前、转岗前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2.7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开展危险源辨识,编制有针对性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4.2.8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按要求组织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与培训工作。
4.2.9施工单位应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制度,班前教育制度应常态化执行,做好每日危险源辨识、交底工作,加强工人动态管理。
4.2.1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2.11遇突发、特殊事件时,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
4.3交通组织方案审批
4.3.1涉及交通疏解的,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交警部门审批。
4.3.2交通组织方案内容至少包括工程概述、现状道路及交通情况、交通组织遵循原则、交通疏导阶段工作划分、施工期间分阶段交通组织方案、人员及其它配置、交通标志设置、应急疏导预案、公交线路和站点调整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城市道路施工作业
交通组织规范》GA/T900要求。
4.3.3对于大型项目或者涉及复杂交通疏解的,施工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时宜咨询交通规划部门的意见。
4.3.4交通组织方案应结合《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尽早编制报批,两者审批时限宜保持同步。
4.3.5交通组织原则应满足:
1施工安全原则。以安全、文明施工为根本,落实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作业区交通运行安全。
2公交优先原则.优先保障公交通行权,提升公交服务水平,保障施工作业区交通运力。
3“占一还一”原则。在条件许可时,施工路段、路口的机动车道数、导向车道数、非机动车道数、人行道宽度要与原通行空间尽可能保持一致,保障施工作业区道路通行能力不受较大影响。
4交通连续原则。保障施工路段、路口机动车道、慢行道的连续性,同时兼顾舒适性,尽量避兔出现机动车道数减少、道路突然变窄等问题。
5交通分离原则。交通分离原则。通过“机非分离、人机非分离”等措施,明确不同交通参与元素各行其道,避免出现“机非混行、人非混行”等问题。
6路网均衡原则。通过交通合理分配路权,“控密补稀、削峰填补”等方法,从施工作业区外网进行逐级分流调控,均衡核心区交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