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13-305-2019 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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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13-305-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504-2018
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Fujian
2019-01-21发布2019-06-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结合福建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本标准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在保证室内舒适环境和使用功能条件下,有效降低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总能耗。
1.0.4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光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single orientation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某一个朝向的外墙上窗户洞口面积与该朝向建筑外墙的总面积(包括窗户洞口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3建筑遮阳系数(SCs)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4太阳得热系数(S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5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general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综合考虑了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外遮阳设施遮阳效果后的太阳得热系数,即建筑遮阳系数和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太阳得热系数的乘积。
2.0.6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7规定性指标prescriptive index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一系列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限值指标的统称。
2.0.8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9有效通风面积effective ventilation area
依据建筑外窗(或透光幕墙)开启形式和活动扇面积等因素确定的可形成有效通风效果的面积。
2.0.10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12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3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4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3基本规定
3.0.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0.2福建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分区应按表3.0.2确定。
3.0.3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0.4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0.5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3.0.6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和构件(材料、设备)性能参数应一致,空调(供暖)负荷计算采用的建筑热工参数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内容应完整。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技术措施应纳入施工图设计说明,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强制性条文措施汇总表应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
4建筑与建筑热工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4.1.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70。
4.1.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1.5建筑各朝向外窗、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建遮阳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采用综合遮阳形式,南向宜采用水平遮阳形式;
2建筑遮阳设施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4.1.6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应为北偏西30°至北偏东3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6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6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60°和东偏南60°)。
4.1.7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甲类公共建筑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4.1.8建筑外窗、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4.1.9外窗、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可按表4.1.9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