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59-2017 福建省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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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59—20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853—2017
福建省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fabricated steel frame structure with diagonal braceing joints in Fujian
2017-05-05发布2017-09-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在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及验收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100m以下,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抗震设计的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prefabricated steel frame structure with diagonal bracing joints
由立柱、主板、斜支撑节点组成的装配式钢框架结构。
2.1.2立柱column
两端设置法兰连接端板的钢管柱,按斜支撑设置形式分为无撑柱、单撑柱、双撑柱、角撑柱、三撑柱和四撑柱。是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体系的竖向受力构件,承受竖向荷载并与斜支撑、主桁架梁连接组成抗侧力体系。
2.1.3斜支撑diagonal bracing
连接立柱与主桁架梁的斜杆,可以缩短立柱和主梁的计算长度、增强节点强度,提高结构的抗侧刚度。
2.1.4斜支撑节点diagonal bracing joint
由斜支撑与梁柱节点一起组成的节点域。
2.1.5主板桁架mainboard truss
由钢桁架梁、柱座、隅撑等组成的用于支承混凝土楼板并提供抗侧刚度的受力骨架。
2.1.6主板mainboard
集成水、电、暖、通风等系统的主板桁架与压型钢板混凝土楼板组合形成的结构基本部件。
2.1.7柱座column stylobate
主板上用于连接立柱的盒式法兰盘节点,在主板架中起连接、定位作用,其由上下法兰、柱管焊接而成。
3基本规定
3.1结构体系的一般规定
3.1.1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体系由立柱、主板、斜支撑节点组成。
3.1.2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建筑高宽比限值不宜大于表3.1.3的规定。
3.1.4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宜采用各类轻质板材,构造上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具有相应的变形适应性。
3.2结构布置
3.2.1建筑平面宜简单规则,宜使结构各层的抗侧力刚度中心与水平作用合力中心接近重合,结构规则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3.2.2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立柱、主板和斜支撑等构件模数化、标准化和工厂化生产的特点,宜遵循以下原则:
1楼梯井、电梯井、管道井宜上下贯通;
2门窗开洞宜上下对齐,应避开立柱和斜支撑;
3充分兼顾斜支撑钢框架结构的特点,房间分隔宜有利于柱网设置;
4宜减少构配件的种类和规格;
5应避免出现无板的角柱;
6立柱应与双向桁架梁连接。
3.2.3以下功能区不宜跨主板布置:
1楼梯井和电梯井;
2电井、水井、通风管道井和垃圾处理井;
3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有特殊防水要求的房间。
3.2.4平面布置的主要尺寸宜符合主板的模数。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功能、使用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主板布置可采用单排并列式、多排并列式、错列式及其组合形式。
3.2.5斜支撑可布置在立柱的上、下两端,平面宜对称布置,竖向布置宜使层刚度均匀变化,并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外围的立柱宜均设置斜支撑;
2内部斜支撑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表3.2.5中规定的限值;
3楼梯间、电梯间所在主板四角宜设置斜支撑;
4主板桁架梁上下侧的斜支撑设置宜对应布置。
3.2.6在主板内铺设管道时,宜将管道支承在钢桁架梁的上、下弦节点上,如支承在其他位置需通过计算复核。
4材料
4.1结构材料
4.1.1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4.1.2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和Q420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的规定。当采用国外钢材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4.1.3抗震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钢材屈服强度波动范围不应大120N/mm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断后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1.4当焊接承重结构为防止钢材的层状撕裂而采用Z向钢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的规定。
4.1.5结构用钢板的厚度和外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709的规定。热轧工字钢、槽钢、角钢、H型钢和钢管等型材产品的规格、外形、重量和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2连接材料
4.2.1钢结构用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2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焊丝》GB/T8110及《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17493的规定;
3埋弧焊用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529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的规定;
4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氩》GB/T4842的规定,其纯度不应低于99.95%。气体保护焊使用的二氧化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用二氧化碳》HG/T2537的规定。
4.2.2钢结构用紧固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结构连接用4.6级及4.8级普通螺栓为C级螺栓,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的规定。C级螺栓的规格及尺寸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
2钢结构用大六角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的规定。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3的规定;
3锚栓应采用Q235钢、Q345钢和Q390钢,其质量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及《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的规定;
4圆柱头焊钉(栓钉)应以ML.15钢或M115AL钢制作,焊钉(栓钉)的屈服强度不小于320N/mm2,抗拉强度不小于400N/mm2。焊(栓)钉连接件的材料及焊接用瓷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10433的规定。
4.3防护材料
4.3.1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钢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5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
4.3.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等的规定。
4.3.3钢结构防火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O0的要求。
4.4其他材料
4.4.1混凝土的力学性能指标和耐久性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4.4.2普通钢筋的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4.4.3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HPB300级钢筋制作。预制构件吊装用内埋式螺母或内埋式吊杆及配套的吊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4.4不锈钢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GB/T20878、《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5及行业标准《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5363的有关规定。
4.4.5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热工性能、力学性能、耐久性能、燃烧性能等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保温隔热系统的防火构造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4.4.6围护材料宜采用轻质、高强、多功能材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耐久性、适用性、燃烧性能、气密性、水密性、隔音和隔热等性能要求及结构要求的力学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