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42-2012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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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T13-42-2012
建设部备案号:J10141-2012代替DBJ13-42-2008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a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
2012-10-25发布2013-01-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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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提高福建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水平,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0.3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抽样型式检验sampling type inspection
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样本),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全面检验。
2.0.2砂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 for fine aggregate
本规程中砂有害物质指的是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的物质。
2.0.3出厂检验inspection at manufacturer
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2.0.4交货检验inspection at delivery place
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的检验。
2.0.5开盘鉴定examination of initial used concrete
开盘鉴定指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首次投人生产使用时应进行的技术交底工作。
2.0.6浇捣令pouring command
由施工方提出经工程业主或监理对施工现场准备情况并确认后,给予施工方的混凝土浇筑指示。

3基本规定
3.0.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设置技术与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试验人员和试验设备齐全的试验室。
3.0.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保存并积累完整的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验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五年。
3.0.3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及检验的岗位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3.0.4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还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和安全的规定。

4原材料质量控制
4.1一般规定
4.1.1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原材料进厂必须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必须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编号应与原材料实物一致)以及抽样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上述资料不齐全的产品。
4.1.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用原材料必须按要求进行进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
4.1.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其指定的水泥、外加剂与掺合料等原材料产品。
4.2水泥
4.2.1水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要求。
4.2.2水泥品种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施工的要求及所处环境,选用适当的水泥品种和等级;
2应使用旋窑工艺生产的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并相对固定水泥供应厂家。
4.2.3散装水泥进厂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散装水泥卡片,按不同的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做好明显标记并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4.2.4进厂水泥应按国家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水泥的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胶砂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同厂家、不同品种水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包括氧化镁、氯离子、碱含量等参数的检验。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批进行检验,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吨,不足500吨仍按一批进行检验,且每批抽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
4.2.5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进厂的散装水泥进行温度监控,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4.3骨料
4.3.1砂石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建设用砂》GB/T14684、《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混凝土中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13-116、《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的要求。
4.3.2进厂的砂、石原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且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应增加骨料碱活性检验。
4.3.3砂、石原材料应按不同产地、规格分别堆放,堆放场地应搭设雨棚并设置分隔挡板,不得混杂,并有明显标识。在其装卸与运输、贮存过程中应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
4.3.4进厂的砂应进行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检验;石应进行颗粒级配、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和坚固性检验。砂、石性能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供应量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3或600t的按一批进行检验。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4.3.5当使用淡化海砂、有氯离子污染的砂、混合砂等其他类型骨料时混合砂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确认其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
4.3.6对于淡化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应以同一产地、同规格供应量不超过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200m3或300t的按一批进行检验。检验参数除应包含4.3.4条规定的性能指标外,还应进行氯离子含量及贝壳含量检验,且检验结果应符合表4.3.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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