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65-2015 福建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附件大小:26.59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分享会员:rrrrrrr
分享时间:2022-06-11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65-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0549-2015
福建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eification for check and measure of quality for intelligent building in Fujian
2015-06-08发布2015-08-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适应福建省智能建筑工程技术发展的需要,规范福建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测。
1.0.3福建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check and measure of quality for intelligent building
建筑智能工程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0.2整改rectification
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0.3试运行trail 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supervision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验收小组acceptance of group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2.0.6检测机构inspection institution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利用相关仪器和设备开展检测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技术机构。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应按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试运行合格;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3已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
3.1.2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时可对整个智能建筑工程集中进行检测,也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各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检测。对各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检测时应按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
3.1.3对一次检测未通过的检查项或检测项再次进行检测时,必须先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不合格项目整改报告,然后重新检测,直至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
3.2检测机构和人员
3.2.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应由省级及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3.2.2实施检测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2.3现场检测应至少由2名检测人员承担。3.3检测方案和检测数量
3.3.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程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建筑工程特点和委托方要求编制,并经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检测方案中,应明确系统的工程名称、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仪器等。
3.3.2检测数量可分为全数检测和抽样检测,数量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现行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数检测;
2各系统的中央管理级设备应全数检测;
3除以上规定外,可采用抽样检测。未规定抽检数量的按不低于设备数量的20%抽检。
3.4检测用仪器设备
3.4.1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经相关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3.4.2对有精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采用的各种仪器、仪表的精度指标,宜较工程设计参数的精度要求高一个等级。
3.4.3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允许值,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应重新经相关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4.4常用检查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测量长度的设备分辨率应不低于1mm;
2用于测量时间的设备分辨率应不低于0.01s;
3用于检测计算机网络性能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GB21671的有关规定;
4用于检测综合布线系统电气性能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有关规定;
5用于检测有线电视系统输出电平的设备,频率应至少能满足46MHz~870MHz的范围,精度不低于2.5dB;
6用于检测照度的设备,精度应不低于10%;
7用于检测声级的设备,精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GB/T3785.1中1级的要求;
8用于检测电压的设备,精度应不低于2%;
9用于检测电源频率的设备,精度应不低于2%;
10用于检测接地电阻的设备,精度应不低于2%;
11用于检测压差的仪器,精度应不低于2%;
12用于检测风速的设备,精度应不低于5%;
13用于检测尘埃粒子的设备,粒径应可测量0.3~5.0m的粒子,精度不低于20%。
3.5检测报告
3.5.1现场检测和检测数据分析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精炼、字迹清楚。
3.5.2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
4智能化集成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智能化集成系统包括设备、软件和接口等,检测重点为接口功能、系统集成功能、安全性及可维护性,其中系统集成功能的检测应包括集中监视功能、存储和统计功能、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控制和调节功能、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数据分析功能和文件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
4.1.2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4.1.3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1.4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2抽样及判定规则
4.2.1接口功能应按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进行逐项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接口技术文件、接口测试文件以及设计要求的为合格。
4.2.2集中监视、存储和统计功能的检测数量和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检测点数不宜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数检测;
2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3集中监视、存储和统计功能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
4.2.3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的检测数量应满足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10%的要求,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
4.2.4控制和调节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进行逐项检测,检测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
4.2.5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应进行逐项检测,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
4.2.6数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进行逐项检测,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
4.2.7文件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应进行逐项检测,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
4.2.8集成系统的安全性及可维护性应进行逐项检测,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