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42-2016 福建省可控刚度桩筏基础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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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42-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4-2016
福建省可控刚度桩基础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controllable stiffness pile foundations in Fujian Province
2016-07-05发布2010-11-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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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促进可控刚度桩筏基础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设计、施工以及质量检验和验收。
1.0.3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特点、使用功能、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应重视地方经验,注重概念设计,合理选择桩型、成桩工艺,优化布桩,节约资源。
1.0.4可控刚度桩筏基础在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桩基础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连接于桩顶的承台组成的基础或由桩与柱直接连接的单桩基础。
2.1.2筏形基础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2.1.3桩筏基础piled raft foundation
由桩基础和连接于桩顶的筏形基础所组成的混合基础形式。
2.1.4刚度系数stiffness coefficients
地基所受竖向压力与相应变形的比例系数。
2.1.5支承刚度bearing stiffness
桩基础或刚度调节装置支承建筑物(构筑物)上部结构荷载的有效竖向刚度。
2.1.6桩土共同作用pile-soil interaction
桩基础与地基土协同工作,共同承担上部结构荷载。
2.1.7复合桩基composite pile foundation
由基桩和筏板(承台)下地基土共同承担上部结构荷载的基础。
2.1.8刚度调节装置stiffness adjustor
设置于可靠支承面之间,在满足承载力和变形的条件下,用于调节接触点支承刚度的专门装置。
2.1.9可控刚度桩筏基础piled raft foundation of controlled stiffness

在桩顶设置刚度调节装置,以优化与调节桩、土支承刚度大小与分布的桩筏基础。
2.1.10变刚度调平设计optimized design of pile foundation stiffness to reduce differential settlement
考虑上部结构形式、荷载和地层分布以及相互作用效应,通过调整桩径、桩长、桩距或通过在桩顶设置刚度调节装置等方法改变基桩支承刚度分布,以使建筑物沉降趋于均匀,改善筏板(承台)内力分布的设计方法。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可控刚度桩筏基础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桩、土变形不协调需考虑桩土共同作用;
2以减小差异沉降和筏板(承台)内力为目标,需要进行变刚度调平设计;
3不同支承刚度的新、旧桩基共同承担上部结构荷载;
4特殊地质条件下地基刚度系数严重不均匀;
5上述两种或多种情况的组合。
3.1.2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的有关要求。
3.1.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等资料,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模量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3.1.4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质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3.1.5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筏板面积和桩数时,应采用传至筏板底面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荷载作用下的基础沉降时,应采用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在进行基础构件承载力计算、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采用传至基础顶面的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当进行筏板和桩身裂缝控制验算时,应分别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和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
3.1.6可控刚度桩筏基础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按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
3.1.7排列基桩时,宜使桩群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宜将桩相对集中布置于剪力墙、核心筒及框架柱等竖向构件下。
3.1.8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3.1.9刚度调节装置完成调节工作后,桩顶空腔应进行封闭,桩顶封闭应注重过程监控,确保质量。
3.1.10刚度调节装置下桩顶混凝土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3.2刚度调节装置的选择与布置
3.2.1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置的刚度调节装置必须满足基础设计对承载能力、有效调节变形以及支承刚度的要求;刚度调节装置承载力应大于设计要求的桩身承载力,有效调节变形量应大于设计要求的变形量,支承刚度大小应满足设计要求。

3.2.2刚度调节装置竖向荷载-变形受力曲线应呈线性特征;刚度调节装置在承受荷载过程中,荷载-变形受力曲线不应出现回折现象。
3.2.3刚度调节装置应采取可靠的防腐蚀措施,应保证在工作阶段内不发生影响其工作性能的腐蚀。
3.2.4刚度调节装置竖向高度不应大于直径的50%,刚度调节装置在桩顶应对称均匀布置,总面积不应大于基桩有效截面面积的50%。

4基础构造
4.1基桩构造
4.1.1可控刚度桩筏基础基桩应按下列规定配筋:
1当桩身直径为300mm~2000mm时,正截面配筋率可取0.65%~0.2%(小直径桩取高值);对受荷载特别大的桩和嵌岩端承桩应根据计算确定配筋率,并不应小于上述规定值;
2应沿桩身等截面或变截面通长配筋。
4.1.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
2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50mm。
4.2筏板构造
4.2.1筏板的形式应根据地基土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大小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优先采用平板式筏基,不宜采用梁肋朝下的梁板式筏基。梁板式和平板式的构造和配筋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筏型与箱型基础技术规范》JGJ6的要求。
4.3桩筏连接构造
4.3.1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桩筏连接应满足以下要求:
1桩顶连接构造应保证刚度调节装置在工作期间能正常发挥作用,刚度调节装置退出工作后,通过注浆等可靠措施,应达到桩基础的原有竖向受压承载力。如有设计要求,应达到桩基础原有竖向抗拔和水平承载力。2桩顶预埋件安装应保留300mm以上采用二次浇筑,二次浇筑前不应截断原桩身钢筋,在桩顶处向内弯曲。二次浇筑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
3桩顶二次浇筑混凝土应设置两层水平构造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小于10mm、间距不大于150mm。每个刚度调节装置下方应设置底座,底座钢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0mm,直径不应小于刚度调节装置直径。
4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刚度调节装置在安装及筏板施工期间不发生水平向位移。
5刚度调节装置安装完毕之后,应采用粗砂将桩顶与垫层之间的空隙填充密实。
6基桩和筏板连接处的空腔在刚度调节装置完成调节工作后,应采用注浆法将空腔密实充填。注浆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数量不应少于2根,直径不小于40mm,壁厚不小于3mm。注浆体应具备自密实、高强及微膨胀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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