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64-2017 福建省石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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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64-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866-2017
福建省石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rengthening of stone masonry structures in Fujian
2017年5月25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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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使既有石砌体结构房屋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设防烈度为6-8度地区,采用料石砌筑的多层石砌体结构民用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加固设计及施工。
1.0.3石砌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加固设计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福建省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结构安全性鉴定structure safety appraisal
对考虑地震作用的结构承载力、结构构造和结构整体牢固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2石砌体结构加固strengthening of stone masonry structures
对可靠性不足或委托方要求提高可靠度的石砌体及石砌体结构中的料石结构构件,以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现行规范及委托方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2.1.3原构件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2.1.4重要构件important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体系安全工作的构件。
2.1.5一般构件general structure member
重要构件以外的结构构件。
2.1.6水泥复合砂浆composite cement mortar
以水泥和高性能矿物掺合料为主要组分,并掺有外加剂和短细纤维的砂浆。
2.1.7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polymer modified cement mortar
掺有改性环氧乳液或其他改性共聚物乳液的高强度水泥砂浆。承重结构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应能显著提高其错固钢筋和粘结混凝土、石砌体等基材的能力。
2.1.8钢筋网steel reinforcement mesh
用普通热轧带肋钢筋或冷轧带肋钢筋焊接而成的网片。
2.1.9材料强度利用系数strength utilization factor of material
考虑加固材料在二次受力条件下其强度得不到充分利用所引入的计算系数。
2.1.10外加面层加固法extemal layer strengthening
通过外加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网砂浆面层,以提高原构件承载力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法。
2.1.11外包型钢加固法sectional steel strengthening
对砌体柱包以型钢肢与缀板焊成的构架,并按各自刚度比例分配所承受外力的加固法,也称为干式外包钢加固法。
2.1.12外粘型钢加固法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steel frame
对整根料石梁构件外部包型钢、扁钢焊成构架并灌注结构胶粘剂,以达到共同受力的加固方法。
2.1.13整体牢固性加固strengthening of robustness
通过调整结构布置、改善结构体系以及增补构造措施等加固方法,确保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元余度。

3基本规定
3.0.1既有石砌体结构房屋加固前,应先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鉴定,方可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3.0.2既有石砌体结构房屋的加固,应注意对建筑风貌的保护,保护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固应注重保护石结构建筑的外观,使其与周边环境协调。
2加固设计应对建筑风貌特点进行评价,并明确建筑凤貌保护的具体要求: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尚应对其综合价值进行评估,编制建筑风貌专项保护方案。
3加固设计宜根据建筑风貌保护的要求,选用合适的加固方法,并遵循下列原则;
1)对于既有需要特殊保护的石砌体结构建筑的加固,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应采取原有石砌结构体系,保持原有的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使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对于既有需要重点保护的石砌体结构建筑的加固,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可采取拆除或增加部分结构构件的措施;
3)对于既有仅需一般保护的石砌体结构建筑的加固,不得改变建筑的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色彩,可采取全新的石砌结构体系,与原有的结构体系脱高。内部一般细部不做强行控制,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符合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
4对具有地方特色或较高价值的建筑构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当其发生损坏时应采用传统材料及传统工艺进行修鳝。
5应使石砌体结构房屋新的使用空间与原结构的覆盖空间趋近最大程度的一致,遵循结构运用中的客观规律,因势利导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几何形体来限定视觉感受的空间范围,造成不同的空间轮廓、空间动势与空间韵律。
3.0.3既有石砌体结构房屋的加固设计,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和解读原始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资料、历年维修图纸和记录、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等设计所需的基本资料;
2对既有石砌体结构房屋进行现场助查,并对建筑风貌特点进行评价,确定建筑风貌保护的要素及重点保护部位,明确建筑风貌保护的具体要求,形成建筑风貌勘查报告;对传统民居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还应进行综合价值评估,编制建筑风貌专项保护方案;

3根据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及建筑风貌勘查报告或建筑风貌专项保护方案,综合考虑结构加固及建筑风貌保护的要求,制定加固方案:一般情况下宜同时进行建筑外立面修缮方案的设计;
4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可能对建筑风貌造成的影响、预期加固效果、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及对相邻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加固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3.0.4石砌体结构房屋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2一般情况下宜为30年: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3.0.5石砌体结构房屋的加固,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即应避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也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注:适修性很差的结构,指其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以上的结构,但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建筑。
3.0.6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房屋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0.7既有石砌体结构房屋的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取措施避兔或减少损伤原建筑构件,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或较高价值的建筑构件,或其他重点保护部位的构件;
2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4对设计文件选定的加固方法,必要时可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5当需要采用传统材料及传统工艺对原建筑构件进行修缮时,施工前应研究考察该建筑使用的历史材料的组分、配比、建筑造型中外立面元素的比例与尺度、色彩与肌理和施工工艺等:修鳝施工中,应采用相似的材料,参照传统工艺配制修补材料:重点保护部位的材料、工艺和施工方法,应进行现场试验,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4石砌体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多层石砌体结构房屋加固改造前的安全性鉴定。
4.1.2石砌体结构房屋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与加固设计的使用年限相同,并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
4.1.3石砌体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
2初步调查;
3确定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4现场详细调查及检测;
5鉴定评级;
6提出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报告。
4.1.4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收集及查阅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助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变更资料、施工图及变更记录、竣工图、施工内业质保资料等;
2查询房屋历史:包括建造年代、原始施工、历次修鳝、改造、加固、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及经历的灾害情况;
3初勘现场:根据所获得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房屋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间题、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并宜按本规程附录A的格式填写;
5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调查、检测方案及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及现场调查、检测时的配合工作。
4.1.5现场详细调查、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内容:
1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及立面布置核查:若设计资料缺失,则应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绘制房屋的建筑、结构平面布置示意图及必要的剖面图和详图;
2核查房屋的结构体系,确认石砌体承重墙的砌筑方式和施工工艺;
3经调查或检测,确认基础的形式和做法;

4宜检测承重结构的材料强度,当需进行结构验算时,应检测承重结构的材料强度;
5核查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构件布置,核查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核查构件及其连接构造特别应核查特殊构件(烟肉、壁等);

6石检查地基基础使用状况、沉降及不均匀沉降状况,对房屋变形进行量测或监测;
7核查上部承重结构,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几何参数,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状况,构件支承或支座的工作状况,构件及连接的变形、裂缝、老化及损伤状况,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8核查结构的实际使用条件,包括结构上的作用(荷载),房屋内外环境,使用史,荷载史。
4.1.6石砌体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4.1.6的规定采用。

4.2调查检测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4.2.1石砌体结构房屋损坏状态应重点检查承重墙体的裂缝和变形状况,纵横墙交接处的咬合、拉结和裂缝状况,石墙、柱、梁、板的连接构造,砌筑砂浆的饱满度、强度和砂浆与石材的咬合情况,并对出现损坏的构件及连接节点做现场记录;还应对房屋的层数、总高度、层高、抗震横墙最大间距等结构体系以及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等进行核查。
4.2.2当需从既有石砌体结构房屋中取样检测某种构件的材料性能时,除应按该种材料现行检测标准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有关规定。
4.2.3石材抗压强度可采用钻芯法或切割立方体试块的方法进行检测,现场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应避兔振动及对原结构造成较大损伤,芯样试件及立方体试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芯样试件的直径应为70mm,高径比为1.00.05;立方体试块的边长应为70mm;
2芯样试件及立方体试块的端面应磨平,加工质量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3JGJ/T384的要求;
3根据房屋的规模,每250m3体积的砌体至少抽取一组(3个)石砌体墙试件和一组(3个)石板楼、屋盖试件进抗压强度试验,以3个试件测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抗压强度的试验结果:当3个试件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试验结果:当3个试件中最大值和最小值均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应重新取样;
4按相关规定测试试件的抗压强度,可将直径70mm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乘以1.15的系数,换算成70mm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
4.3构件的安全性评级
4.3.1石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连接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个受力构件的的安全性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柱基应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个构件:条形基础应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长度为一个构件;
2墙体应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长度为一个构件;
3柱应以一层高、一根为一个构件;
4梁、擦条、搁等应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个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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