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76-2017 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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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76-20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994-2017
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2017-09-26发布2017-12-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物有序回收和再生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和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指导再生骨料及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土木工程中的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编制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再生骨料的应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原材料选择、配合比设计、生产、施工和质量检验。
1.0.3再生骨料及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应用,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建筑废物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地铁及市政管道等在建造、拆除、翻修、装修、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但不包含施工或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本身有毒或受到危险物质污染的属于危险固体废物的废弃产品或材料(如石棉、铅基油漆、含煤焦油或含汞材料)。
2.1.2原生混凝土parent concrete
指在被废弃并加工成再生骨料之前的混凝土。
2.1.3废混凝土waste concrete
由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市政管道等在建造、拆除、翻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混凝土,本规程专指废水泥混凝土。
2.1.4再生粗骨料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1.5再生细骨料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1.6再生骨料recycled aggregate
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总称。
2.1.7再生骨料混凝土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采用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天然骨料所配制的混凝土。本规程中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在没有特别说明时,仅指再生骨料水泥混凝土。
2.1.8再生骨料取代率replacement of recycled 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骨料占骨料总质量(再生骨料和天然骨料质量之和)的百分比,可分为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2.1.9杂物impurities
混凝土用再生粗、细骨料中除混凝土、砂浆、砖瓦和石块之外的其他物质。
3基本规定
3.0.1用于制作再生骨料的原材料不得含危险固体废物,不得以受污染或被腐蚀的建筑废物为原材料制备再生骨料。
3.0.2再生骨料的应用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
3.0.3再生骨料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性能要求。
3.0.4再生骨料宜与天然骨料(或与天然骨料品质相当的其他骨料)混合使用。
3.0.5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4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
4.1再生粗骨料的技术要求
4.1.1再生粗骨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RCA-I、RCA-IⅡI、RCA-Ⅲ、RCA-V、RCA-V五个等级(表4.1.1)。4.1.2再生粗骨料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相关要求执行。
4.2再生细骨料的技术要求
4.2.1用于混凝土与砂浆的再生细骨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RFA-I、RFA-IⅡI、RFA-III三个等级(表4.2.1)。
4.2.2制备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砖或干粉砂浆用的再生细骨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RFA-V、RFA-V两个等级(表4.2.2)。
4.2.3再生细骨料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相关要求执行。
4.3再生骨料的进场检验
4.3.1再生骨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4.3.2再生骨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RCA-I、RCA-IⅡ、RCA-III类再生粗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吸水率、压碎指标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2RCA-IV、RCA-V类再生粗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吸水率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3RFA-I、RFA-IⅡ、RFA-II类再生细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4RFA-IV、RFA-V类再生细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吸水率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5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再生骨料,每400m3或600t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的应按一批计;
6再生粗、细骨料进场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4.1节、4.2节的规定。当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时,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的,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