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82-2018 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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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82-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167-2018
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2018-02-14发布2018-04-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工作,保证监测与检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数据准确、确保安全和保护边坡周边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建筑边坡工程的监测与检测对象包括支护结构、边坡环境。
1.0.3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应综合考虑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设计方案、周边环境及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编制监测与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提供准确的监测与检测成果。
1.0.4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符号
2.1术语
2.1.1建筑边坡building slope
在建筑场地及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不利影响的自然斜坡。本规程中简称边坡。
2.1.2边坡支护slope retaining
为保证边坡稳定及其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结构性支挡、加固与防护行为。
2.1.3边坡环境slope environment
边坡影响范围内或影响边坡安全的岩土体、地表水、地下水、建(构)筑物、道路及管线等的统称。
2.1.4永久性边坡permanent slope
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边坡。
2.1.5临时性边坡temporary slope
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边坡。
2.1.6锚杆anchor bar
将拉力传至稳定岩土层的构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杆体材料并施加一定的预拉应力时,也可称为锚索。
2.1.7锚喷支护anchor-plate retaining
由锚杆和喷射混凝土面板组成的支护结构。
2.1.8锚杆挡墙retaining wall with anchors
由锚杆、立柱和面板组成的支护结构。
2.1.9重力式挡墙gravity retaining wall
依靠自身重力使边坡保持稳定的支护结构。
2.1.10扶壁式挡墙counterfort retaining wall
由立板、底板、扶壁和墙后填土组成的支护结构。
2.1.11桩板式挡墙pile-sheet retaining
由抗滑桩和桩间挡板等构件组成的支护结构。
2.1.12边坡工程监测slope engineering monitoring
边坡工程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对支护结构、边坡环境等对象的位移、沉降、倾斜、裂缝、应力(内力)、压力、水位等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监控和反馈工作。
2.1.13边坡工程检测slope engineering inspection
为评定建筑边坡工程的施工质量或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查、测量、试验和检验活动。
1检测批inspection lot
检测项目相同、质量要求和施工(生产)工艺等基本相同,由一定数量构件等构成的检测对象。
2抽样检测sampling inspection
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测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3测区testing zone
按检测方法要求布置的,有一个或若千个测点的检测区域。
4测点testing point
在测区内,取得检测数据的检测点。
2.1.14锚固长度anchorage length
错入稳定岩土层中的锚固体长度。
2.1.15锚固密实度compactness of rock bolt
锚杆锚固长度范围内填充粘结物的密实程度,一般用锚杆孔中有效的锚固长度占设计锚固长度的百分比来评价。
2.1.16检测单元detection unit
根据被检测边坡工程的支护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特点、边坡高度和作用大小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检测的区段。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边坡工程的监测与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1.2边坡工程的监测与检测项目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应配合施工进展,做好监测点埋设、保护、测试工作,做好支护结构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检测资料,分析判断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检测对象的安全状态。
3.1.3边坡工程的监测与检测应采用仪器量测与现场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视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1.4边坡工程的监测与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进行监测、检测工作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
3.1.5调查收集资料阶段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收集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概况等资料;
2调查边坡工程现场监测与检测条件、周边环境、使用期间的加固与维修情况、功能用途、边坡负荷等情况;
3与监测和检测相关的其他资料。
3.1.6边坡工程应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检查频率不少于一个季度一次。运行期间当发现存在影响边坡工程安全的问题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边坡工程监测或检测。
3.1.7边坡工程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边坡工程监测
3.2.1边坡工程监测工作程序,宜按图3.2.1的流程进行。
3.2.2边坡工程监测可分为施工监测和运行监测。施工监测应为边坡施工安全及动态设计提供依据,运行监测应为判定边坡稳定性提供依据。
3.2.3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边坡工程实施监测。
3.2.4边坡工程的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参建单位,主要包括设计、施工单位;
2工程概况、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边坡类型、支护形式、边坡高度、边坡长度、周边环境等;
3监测目的和要求;
4监测依据,主要包括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5监测项目、方法及精度、控制标准、监测范围、监测频率、监测点的数量;
6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
7监测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措施,并附监测点平面布置图、必要时附立面布置图;
8数据处理方法及信息反馈制度,包括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9异常情况的应急监测预案;
10监测成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3.2.5边坡工程监测应针对不同的监测对象提出相应的监测项目、测点布设及监测频率的技术要求。监测项目应根据边坡工程安全等级、边坡支护结构形式、边坡环境等综合确定。
3.2.6边坡工程监测频率应根据边坡高度和变化速率确定,以能准确、系统、及时地反映支护结构、边坡环境变化为前提,应采用定时监测,当出现异常时,应加密监测,必要时进行跟踪监测。边坡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必要时可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对监测对象开展实时监控。
3.2.7边坡监测点应在边坡开挖前埋设并测得基数,基数测量不应少于2次。
4边坡工程监测
4.1一般规定
4.1.1边坡工程监测工作应按监测方案进行,必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边坡环境及施工进程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1.2边坡工程的监测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4.2监测项目与监测点布设
4.2.1边坡工程可根据安全等级、地质环境、边坡类型、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按表4.2.1选择监测项目。
4.2.2边坡工程监测范围内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环境对象的类型和特征、重要性等级、所处工程影响分区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环境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环境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
4.2.3边坡岩土体及周边环境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应在边坡工程施工前布设,但应考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并做好防护措施;支护结构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随施工进度实时布设。
4.2.4边坡工程监测项目主要分为位移监测和应力监测。位移监测点的水平布设间距可根据边坡类型、边坡安全等级按表
4.2.4确定,应力监测点布设位置、间距应根据设计要求、支护结构受力特征、地质条件和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综合确定,且应力监测点与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同一断面。
4.2.5边坡工程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监测桩身深层水平位移时,单位工程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3个,测斜管宜埋设在桩身混凝土内,管底应与桩端齐平,管长不应小于桩长;
2监测岩土体深层水平位移时,单位工程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3个,且宜布设在位移监测断面上,测斜管可布设在坡顶后缘1/5H范围内,管底应嵌入到稳定岩土层或坡脚标高不少于5m以下的土体中;
3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埋设时,测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4.2.6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应根据边坡工程安全等级、保护对象的特点、边坡的破坏模式、支护结构类型、施工工艺及监测方法等综合确定布设位置和数量;监测点应牢固可靠、易于识别,并注意保护,防止损坏;
2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应沿边坡走向,按一定水平间距布设在能反映监测对象内力及变形变化规律的典型监测断面上;
3监测点的布设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4水平位移和沉降监测点宜布设在同一位置;
5边坡坡顶沉降监测点布设,宜将结构硬化层打穿,将沉降标贯入至稳定。若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布设沉降断面,则该断面应作相应调整或取消。
4.2.7建(构)筑物、地表及支护结构裂缝监测点应布设在有代表性的部位,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视开裂情况及时增设监测点。裂缝监测点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监测内容包括裂缝的长度、宽度和分布形态。
4.2.8建(构)筑物沉降监测点可按下列要求布设:
1监测点应沿建(构)筑物的外墙布设,建筑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20m处或每隔2~3根柱处应有监测点且每栋不应少于4个;
2高低建筑或新旧建(构)筑物连接处、不同结构分界处、伸缩缝、沉降缝、严重开裂处、不同基础形式和不同基础埋深两侧宜分别布设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