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191-2021 天津市地基土层序划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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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191-2021
备案号:J11414-2022
天津市地基土层序划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ivision of subsoil sequence in Tianjin
2022-01-27发布2022-04-01实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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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地基土层划分标准,在岩土工程勘察和城市地质工作中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满足岩土工程勘察信息化建设,为建立城市工程地质数据库提供地层划分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除蓟州区、滨海地区以外区域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1.0.3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其他内容,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符号
2.1术语
2.1.1地质时代geological period
用地质学方法来测定的冰期和冰期以前的时代。地质时代是地质单位。
2.1.2地质年代geologic age
地质年代是各种地质事件发生的时代。地质年代是地层单位。利用地层层序率、生物层序率以及切割率等来确定各种地质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为相对地质年代。利用岩土中某些放射性元素(如4℃等)的蜕变规律,以年为单位来测算岩土形成的年龄,称绝对地质年代。
2.1.3沉积相sedimentary facies
指在特定沉积条件下形成的具有某种特征的沉积体。分海相、陆相、海陆交互相三大类。
2.1.4陆相continental facies
指在大陆环境中沉积的沉积物或岩层。大陆沉积环境包括冲积扇环境、河流环境、湖泊环境、沼泽环境等。
2.1.5海相marine facies
指在海洋环境中沉积的沉积物或沉积岩。根据海水深浅的差别,可分为滨海相、浅海相、半深海相、深海相。
2.1.6河流相river facies;fluvial facies
指由河流或其他径流作用而形成的沉积物或沉积岩。河流作用的沉积物可形成广阔的冲积平原,故又称冲积相。
2.1.7湖泊相lake facies
指在湖泊环境中沉积的沉积物或沉积岩。

2.1.8沼泽相paludal facies
被浅水淹没的积水洼地称沼泽。在沼泽环境中沉积的沉积物或沉积岩称沼泽相。
2.1.9三角洲相deltaic facies
指河流入海、湖地带的河口区,地形平坦,流速降低,水流携带的沉积物质大量倾泻、堆积,形成顶尖朝陆地的三角形沉积体。
2.1.10相变facies change;change of phase;phase change
指沉积相在纵向上与横向上的变化。它反映沉积环境及沉积体特征的改变。
2.1.11地层stratum
地层是指在地壳表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成层和非成层岩土的总称。主要是指在一定地质时期内所形成的层状岩土。
2.1.12地层划分stratum division
根据地层特性,按照从老到新(或从新到老)的顺序划分出各地层时代成因和岩性。
2.1.13地基foundation
支承由建(构)筑物基础传递的上部荷载的岩土体。
2.1.14地基土层层序foundation soil sequence
按相对地质时代对地基土层的划分和对比,从而确定的土层沉积序列。
2.1.15地基土标准土层foundation soil standard strata
按成因顺序自上而下划分确定出地基土成因层,对每一个成因层细化确定每一个主要的岩性层(亚层),并对划分的岩性层(亚层)进行统一编码表示。
2.1.16上部陆相新近沉积土recently deposited soil of upper continent
指分布于天津滨海地区的上部陆相沉积土,其主要特征是形成年代小于4000年、物理力学性质与正常上部陆相冲积土相比明显较

3地基土层层序划分
3.1地貌类型与地基土类别划分
3.1.1天津市平原地区地貌类型可划分为冲积平原、海积冲积低平原、海积低平原、潮间带。各地貌类型分布范围可按本规程附录B执行。
3.1.2天津市地基土层主要为第四系海陆交互沉积的松散沉积物,按堆积方式可分为人工填土和天然沉积土。
3.1.3人工填土应根据物质来源、堆填方式、组成情况等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1含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工业废料等杂物的填土应定名为杂填土。以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时可定名为建筑垃圾土,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时可定名为生活垃圾土,以炉灰为主要成分时可定名为炉灰土;
2由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等组成的填土应定名为素填土;
3由水力冲填泥砂或粉煤灰形成的填土应定名为冲填土。
3.1.4天然沉积土的分类和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沉积地质时代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形成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
2)第四纪全新世(Q4)以来至天津地区成陆时期沉积形成的土应定为一般沉积土。
3)第四纪全新世(Q4)近期沉积形成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包括天津地区成陆之后在平原陆地古河道和现代河流漫滩区、洪泛区、洼淀地带沉积形成的土;以及滨海地区上部陆相沉积形成的土。新近沉积土的分布范围可按本规程附录A确定。
2根据土的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地基土应按表3.1.4的分类标准划分。

3.1.5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且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不小于1.0的黏性土,定名时应冠以、“淤泥质”。
3.1.6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不小于1.5的黏性土,应定名为淤泥。
3.1.7地基土根据有机质含量(Wu)应按表3.1.7的规定进行分类。

3.1.8其他未涉及的土分类和定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地方标准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T29-247的规定执行。
3.2地基土层年代成因层序划分
3.2.1地基土层按年代成因划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埋深200m以上的地基土层应属于第四系沉积物;
2按沉积年代可划分为全新统(Q4)、上更新统(Q3)及中更新统(Q2);
3按成因类型可划分为人工堆积层、新近沉积层、陆相沉积层和海相沉积层。
3.2.2天津市地基土年代成因层序应按表3.2.2划分。3.3地基土标准土层层序划分及其编码
3.3.1标准土层层序划分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
1在年代成因层内应细分至每一主要岩性层;
2在年代成因层内划分的岩性标准层应具备上下的顺序关系;
3各岩性亚层划分时应结合土层埋深、厚度、物理力学指标的差异综合考虑;
4对于同一层位物理力学性质相近的不同岩性土层可合并成一层;
5当岩性土层分布复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亚层或透镜体。
3.3.2天津市区埋深200m以上地基土标准土层可按表3.3.2划分。各标准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可按本规程附录选择使用。具有重要工程意义的标准土层分布可按本规程附录A选择使用。

3.4地基土中含水层划分
3.4.1天津市区埋深70m范围内地基土中的地下水可划分为潜水、微承压水和承压水三种类型。
3.4.2潜水含水层宜按以下原则划分:一般分布于⑥层及以上地层的粉土、粉砂及粉质黏土中的地下水:当⑥层底板以上地层中分布有黏土、淤泥质黏土和淤泥等隔水层时,位于隔水层之上分布的地下水。
3.4.3微承压水含水层可按下列原则划分:当⑥层底板以上地层中分布有黏土、淤泥质黏土和淤泥等隔水层时,隔水层之下至⑥层底板之间粉土、砂土和砂性大粉质黏土中的地下水。
3.4.4埋深70m范围内地基土中的承压水可划分为三层:
1分布于第⑧2、第⑨2和第⑩2层内的粉土、粉砂含水层中的地下水可划分为第一承压水。
2分布于第2、第⑩4层内粉土、粉砂含水层中的地下水可划分为第二承压水。
3分布于第②2层内粉土、粉砂含水层中的地下水可划分为第三承压水。
3.4.5天津市区浅部地基土中含水层标准层序划分及编码应按表3.4.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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