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62-199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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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GY5062-199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
1998-07-03发布1998-12-01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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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使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以下简称台(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发射机单机功率为3kW(含3kW)以下的新建中、小型台(站)工程的设计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台(站)工程的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采用本规范进行台(站)工程的设计时,必须保证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机的运行技术指标和服务区域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地理、地质、气象等条件进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4台(站)的建设规摸应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台(站)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期建设、逐步完善。
1.0.5台(站)工程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
2房屋建筑设计
2.1建设规摸和占地面积
2.1.1台(站)的建设规模按发射机装机总功率之和分为三类:
第一类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机装机总功率在1kW以下(不含1kW);
第二类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机装机总功率在1一10kW(含1kW,不含10kW);
第三类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机装机总功率在10kW以上(含10kW);
各类台(站)的建筑规模为电视发射按1一4个频道、调频广播发射按1一5个频率设置。
2.1.2台(站)的工艺技术用房、辅助技术用房的建筑面积和标准,按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确定,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和职工住宅建筑面积与标准,应根据定员编制人数按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确定,
2.13发射机室的建筑面积以单台主机和备机需要的建筑面积为标准,凡多台发射机在同一机房时,发射机室总的建筑面积为各套节目主机和备机所需的建筑面积之和,发射机需要建筑面积具体规定见表2.1.3。

2.1.4自立天线塔场地占地面积规定见表2.1.4,拉线式杆塔的占地面积可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2.1.5若需要在地面架设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天线时,天线直径为3~6m的单副天线占地面积为50~100m,天线口径大的按上限控制,天线口径小的按下限控制,每增加一副天线时,按同类型天线占地面积的60%计算增加的面积数。卫星接收天线场地总占地面积为各副天线占地面积之和。
2.1.6台(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8]18号的规定。
2.2一般规定
2.2.1台(站)的建筑可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耐久年限不应小于五十年。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防震要求应按GB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台(站)房屋的防火设计,应按GY33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2.3台(站)应设置围墙,围墙的高度离外侧地面不宜低于2.4m。
2.2.4对于高山、高寒地区的台(站),房屋建筑设计应采用相应的保温、防潮、防冰冻等措施,应设双层
门窗和封闭式外走廊。
2.2.5台(站)生活区的建设地点可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条件选择,对高山台(站),生活区应选择在市、县
等居民集中的地方。
2.3平面布置
2.3.1台(站)房屋建筑应分为业务区和行政生活区两部分,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在满足技术要求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力求布局紧凑,尽量节约用地。
2.3.2业务区房屋可分为发射技术用房和辅助技术用房,技术用房的平面剖面布置应符合广播电视播控和发射工艺流程,便于维修和保证工艺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特别是发射机室要尽量靠近天线塔,或把发射技术用房建在塔内,以便缩短馈线长度,减少馈线传输损耗,
2.3.3变电站和发电机房应独立设置,高山台发电机房应利用地形或采取其他隔声措施,防止噪声对技术用房的干扰。
2.3.4有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又有微波传送的综合台(站),房屋布局要合理,防止相互间的干扰;辅助技术用房可根据情况综合设置;微波天线可与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天线共塔。
2.3.5对于无人值守的小功率转播站,房屋平面布置应特别紧凑,辅助技术用房可以更为精简,在防火和防盗方面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
2.3.6机房设备布置维护间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面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3m;
2机背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m;
3机侧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0.8m;
4机列侧与机列侧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m,
2.4房屋建筑技术要求
2.4.1发射机室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发射机室建筑净高应根据发射机要求的高度确定,室内最高设备距顶不小于1m,对于小功率发射机,发射机室净高也不应小于3.2m,地面标准荷载为4000N/m3;
2机房室内温度为12C一32C,相对湿度宜为80%以下;
3机房与天线塔分开设置时,机房基础与天线塔基础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在设计时应考虑荷载传递影响和从铁塔落下的冰凌对房屋和馈线系统的影响;
4要设计交流供电的电缆通道和馈管(线)的出口,发射机房、微波机房和相应的控制室之间应预留音频、视频电缆和控制电缆通道。所在通往室外的沟槽、孔洞在穿墙处要用阻燃材料填塞或加装较密的金属网;
5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设置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设计标准按国标GB1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6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要有纱门,纱窗,能防虫、防尘、防蚊蝇进入室内。
2.4.2控制室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了监视和维护方便,调频和电视控制室应紧靠发射机室,并设置观察窗;
2控制室内噪声不大于60dB(A声级);
3室内温度应为20C一30C,相对湿度为80%以下。
2.4.3机房屋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取适当隔热和保温措施;
2当天线塔基座设在屋顶时,屋面应按上人屋顶设计,其结构设计必须考虑天线塔架重量及风荷载等因素,屋顶构造有利于塔架的安装架设和防雷接地,并有防止水渗漏措施;
2.4.4风机室必须做减震和隔声处理,冷却通风机传入控制室或发射机房内的噪声不应大于60dB(A声级)。
2.4.5有微波传送任务的台(站)应设微波机房、蓄电池房和调碱(酸)工作室。这些房屋建筑技术要求应符合GY31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3的有关规定。
3天馈线及天线塔
3.1天馈线的设计要求
3.1.1调频或电视发射机天线的副数、各副天线的型式和增益、应根据技术规划、覆盖要求和地形地貌进行确定。
3.1.2天馈线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GY/T5051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1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3.1.3馈线系统必须采用馈线卡进行固定,使馈线自身平直,馈线最短、拐弯最少,天线塔到机房之间以及其他悬空地段,应设计馈线支撑装置。
3.1.4应根据馈线系统的要求,设计馈管自动干燥充气设备。
3.2天线塔的设计要求
3.2.1天线塔的高度和结构形式,应根据上级广播电视部门的技术规划、发射天线的设计要求,当地的地形、地貌等情况而定,应能支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因广播电视事业发展需要安装的全部天线。
3.2.2天线塔的结构设计应按GYJ1钢塔结构设计规程》的规定执行。
3.2.3天线塔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供上下塔用的安全梯子、扶手和操作平台;应有夜间照明设施;天线塔应根据要求配置航空障碍物标志灯
3.2.4天线塔枪防腐设计应按照GY64广播电视钢塔枪防腐蚀保护涂装》中有关技术要求执行。
4工艺设备
4.0.1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播台(站)主要设备有电视发射机,调频发射机,发射机配套设备,视
频音频信号处理设备,播出控制设备,节目源设备和测试维修仪器等。
4.0.2主要设备及仪器应根据需要播出的节目套数,按照相关的设备配备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配置。各种主要设备应是国家定型产品,并具有合格证书和入网认证书。
4.0.3每套电视或调频广播节目配备相应的发射机两部(用一备一),其功率和频率由技术规划确定。
4.0.4应设计可靠的自动播出控制和监测系统,并具备自动开关机和倒备机功能。
4.0.5每套电视或调频广播节目应配备两路节目传送设备。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设备、微波设备和光缆、同轴电缆等节目传送设备的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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