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57-2021 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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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P47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057-2021
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of natural gas supply facility in rural areas
2021-04-30发布2021-08-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厂站、管道及调压、用户设施、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应急及抢修等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应急及抢修、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的管理和评价。
本文件不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和非天然气类型农村燃气设施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7820天然气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28-2006城镇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
CJJ3器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51-2016城镇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95城镇燃气理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T148城镇盘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5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CJJ/T215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
CJ/T259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
GA1081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JJF1183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
JJG49弹性元件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JG52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JJG160标准铂电阻温度计检定规程
JJG226双金属温度计检定规程
JJG229工业铂、铜热电阻检定规程
JJG350标准套管铂电阻温度计检定规程
JJG577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
JJG882压力变送器检定规程
JJG926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JJG1030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1037涡轮流量计检定规程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12/35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T29-107燃气管道标识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天然气natural gas in rural areas
在城市、镇行政区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用于农村家庭生活、商业及公共服务、工业企业生产、采暖等各类用户作燃料,具有一定的公用基础设施性质,应符合GB17820中一、二类气质量要求的天然气。
3.2
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natural gas supply facility in rural areas
供给农村天然气用户的供气系统内的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设施(含安全附属装置等),一般包括天然气门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调压站、计量站、调压箱、输配管道、用户管道、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等,不包括天然气运输车酒及燃气汽车加气站。
3.3
入侵报警系统intrusion a 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擅自闯入设防区域的行为,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息、处理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
3.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 stored and distributed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农村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3.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station for CNG multiple cy linder installations
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和加臭等功能,并为农村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3.6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LNG vaporizing station
采用液化天然气储罐作为储存设施,利用气化装置将液化天然气转变为天然气后,经调压、计量、加臭后,通过农村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3.7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vaporizing station of multiple L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采用液化天然气瓶组作为储存设施,利用气化装置将液化天然气转变为天然气后,经调压、计量、加臭后,通过农村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3.8
燃具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为燃料的家庭用和小型商用燃烧用具的总称。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等。
4基本规定
4.1燃气经营企业应对所属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符合CJ51-2016中4.1.1的规定。
4.2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部门、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并应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供气的每个村设置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安全巡查和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4.3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属地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管员、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进行定期和上岗前业务培训。定期培训海6个月不宜少于1次。
4.4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对产生的噪音、污染物等的处理应符合GB12348、GB8978和DB12/356的规定。
4.5供气设施的厂站、架空管道、调压计量装置及室外表箱等的标识及安全警示标志应规范、齐全、清、醒目,标志的设置和形式应符合CJJ/T153和DB/T29-107的规定。
4.6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填写运行、抢修记录和建立信息档案,并应符合CJJ51-2016中第8章和本文件9.4的规定。
4.7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期限应是从供气设施运行开始到报废为止的全过程。
4.8停气或报停用户再次开通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入户检查,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检查和试验合格方可通气。入户检查应符合7.2的规定,气密性试验应符合CJ33的规定。
4.9供气厂站、输配管道及调压装置等设备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全面检查设备设施的完整性、有效性,并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价,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4.10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所属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每年不应少于1次,评价内容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对发生重大事故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供气设施,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估,以确定继续使用或报废;确定继续使用时,应明确继续使用时间和安全保证措施。
4.11供气设施的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G1081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测试和巡检,测试海6个月不应少于1次:有人值守站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无人值守站和其他设施的遇检每月不应少于2次。
4.12厂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且运行正常,并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CJ51-2016中3.0.14的规定,且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13供气设施中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符合TSGR7001的规定,并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应符合TG2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定期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阀、测控仪表等附件进行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
b)应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合格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4.14安全阀应进行定期校验,并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定期校验应符合TSGZF001的规定。
4.15仪器仪表、计量装置等的检定、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于压力容器、报警或自动联锁、贸易计量补偿的压力表和压力变送器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JJG49、JJG52、JJG882、JJG926的规定;
b)用于报警或自动联锁、贸易计量补偿的温度计、热电阻传感器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JJG160、JJG226、JJG350、JJG229的规定,配套的温度变送器应与传感器同时校准,校准应符合JF1183的规定;
c)用于贸易结算、口径不大于D300的流量计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JJG1030、JJG1037的规定;
d)用于贸易结算、等级为G1.6-G16范围内的燃气表,工业用表应进行周期检定,生活用表应进行首次检定,限期使用,检定应符合JJG577的规定;
e)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4.16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设置的调峰和应急储气量进行检查核实,每年不应少于1次。调峰和应急储气设施的设置形式和规模应符合GB50028-2006中6.1的规定。
4.17燃气经营企业应有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并应针对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和农村用户的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体系。
4.18进入厂站内生产区、调压室、阀室等场所的作业应符合CJ51-2016中3.0.9、3.0.10和4.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