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农发〔2021]4号《成都市温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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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含用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温江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外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包括原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和异址新建)的,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依法保障。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农村宅基地归村或组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村民以及合法取得分置后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五条规划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村内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复垦地块内建房。建房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节约集约。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与农民集中建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实施相结合,新建住宅原则上在规划的农民集中安置区内选址。
第七条规范审批。要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按照“农户申请、组级讨论、村(社区)审查、窗口受理、部门联审、镇(街)审批、区管转用”的程序严格审批。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建立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机制,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指导镇(街)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土地利用计划和指导办理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相关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和指导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每半年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农用地转用、宅基地、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变更台账。
第十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通用户型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指导镇(街)建立技术巡查制度。
第十一条镇(街)负责宅基地用地和农房建设审批,要明确宅基地管理科室,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级相关部门指导;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备案。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十二条村(社区)要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社区)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社区)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赋码登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未完成集体经济组织赋码登记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
第四章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同时按照户内人口总数和用地类型进行分级分类核定上限。
(一)三人及以下的农户,核定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四人的农户,核定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五人及以上的农户,核定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新建住宅全部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宅基地面积核定上限。
第五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农村住房建设,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户为单位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现住房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镇(街)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三)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管理规定的:
(二)以户为单位,人均宅基地面积(含土地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已达到法定上限标准的:
(三)已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而再次申请的:
(四)夫妻离婚时,双方约定住房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以无房为由申请无偿划拨宅基地建房的:
(五)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六)在各类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已享受货币补偿、易地换房安置、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依法使用宅基地建房(包含原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和异址新建),均须办理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