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管统筹发〔2020]94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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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23 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城市总体规划、街道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在集体土地上从事农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使用权。
第四条 本细则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因地制宜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节约集约原则: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做到带图审批,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四)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直管区主导、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建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负责指导建房规划许可办理和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七条 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八条 街道负责审核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批准;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村、村民小组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初步审查,形成意见并公示后报街道审核。
第二章 规划选址和建造标准
第十条 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安排宅基地。
第十一条 宅基地选址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宅基地选址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和新村农民聚居点建设。
第十三条 各街道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村民参与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集中居住。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农户异地建房后,原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并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20 至 30 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 3 人计算,4 人的户按 4 人计算,5 人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审批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
第十七条 农村自建住房原则上应按如下限定标准建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跨度不超过 6 米,高度不超过 12 米,限 2 层(含)。超出任一限定标准的农户建房须按相关程序申报,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街道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住房的,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地质复杂的,应进行地质勘探及灾害评估。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应当对原有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农房建设应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提供的农居建房设计通用图集,由所在街道会同村(社区)选择风格类型及方案,方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建房村民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但不能改变确定的风格风貌。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效果图等。同时配建污水处理等设施,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采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配套建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建局负责落实住房建设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农房建设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受建房村民委托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应当落实防护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