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255-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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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55-2018
备案号J14380-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2018-09-03发布2018-11-01实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T 29-255,DB/T 29-255-2018,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DB/T 29-255-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1总则
1.0.1为规范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要求,保障绿色建筑工程实施效果,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民用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改建和扩建的民用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宜按本规程执行。
1.0.3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工程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按照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以及按照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评价并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工程。
2.0.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参与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的绿色性能指标进行专项验收的活动。
2.0.3设计要求design requirements
满足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以及《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对设计评价标识项目评价指标的规定,且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2.0.4核查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5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 proof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2.0.6进场验收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7进场复验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8现场实体检验in-situ inspection
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9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绿色建筑工程中对绿色性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中的强制性条文及《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中的控制项。
2.0.10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中除强制性条文以外的其他要求及《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中的评分项和加分项。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绿色建筑工程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的要求,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按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验收时还应符合相关评价指标的要求。
3.1.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核查其设计变更情况。对涉及绿色建筑性能变更的,应经过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3.1.3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参建各方对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进行技术交底,依据《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
3.1.4绿色建筑工程应采取绿色施工,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制订施工全过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1.5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3.1.6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机电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对各监控、计量系统进行检测调试,并记录。
3.1.7绿色建筑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该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现场实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3.2分部分项验收划分
3.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中的两个分部工程。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完成。
3.2.2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2.2-1划分,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2.2-2划分;
2检验批的划分和抽样宜与对应工程部位的其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一致,当已有的质量验收检验批划分不适用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划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表
3.0.9的规定。

3.3验收程序和组织
3.3.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各相关单位,按本规程附录填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与设计对照表》,作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依据,填写内容应与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评价标识相关文件一致。
3.3.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宜与其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可采信已有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3.3绿色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的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分别单独组卷。
3.3.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绿色建筑工程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绿色建筑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5当根据已有条件不能判定绿色建筑性能是否达标时,可通过补充证明材料、组织性能检测等方式予以判定。
3.3.6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设计要求涉及的一般项目应合格;
2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3绿色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应完整;
4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3.7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核查下列资料:
1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相关设计变更,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应同时提供标识评价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2绿色建筑技术交底文件;
3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及绿色施工与管理措施实施记录;
4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系统调试记录与调试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
6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汇总表(按本规程附录C~F填写);
7其他与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相关的重要技术资料。

4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围护结构;
2采光与通风;
3隔声降噪;
4无障碍设施。
4.1.2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的相关规定。
4.2主控项目
4.2.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门窗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天津市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检验方法:核查外墙节能构造检验报告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门窗质量证明文件,门窗复验报告或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4.2.2建筑隔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下列内容应与设计一致:
1楼板减振隔声构造材料、厚度;
2外墙、隔墙的构造和接缝密封方式;

3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厚度,吊顶构件与楼板的连接方式;
4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
5管线所开洞(槽)的隔声封堵措施;
6电梯机房、井道及其他设备用房内,墙体和楼板采取的隔声、吸声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隔声构造设计图纸,核查隔声、吸声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型式检验报告、相关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隔声围护结构的接缝处是否密实,槽盒是否背对背设置,洞(槽)的隔声封堵措施是否严密等。
4.2.3建筑出入口、厕所、电梯、无障碍房间、无障碍停车位等主要活动空间的无障碍设施、空间尺寸及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无障碍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一般项目
4.3.1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15,周边无敏感目标时,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0.
检验方法:核查幕墙玻璃性能检测报告中可见光反射比的检测数据。
4.3.2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和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厅)、卧室、厨房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设计图纸,核查窗地面积比计算报告,现场检查建筑外窗等天然采光部位的位置、面积以及建筑内部隔断布局。设置改善天然采光设施的,核查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采光设施的类型、位置、数量。

4.3.3建筑外遮阳设施类型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居住建筑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和公共建筑西向外窗应设活动外遮阳。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设计图纸,核查遮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外遮阳设施类型、安装位置、数量及控制措施等。
4.3.4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和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卧室及起居室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比不应低于10%,并不得小于0.60㎡2;
2公共建筑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立面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的开启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设计图纸,核查主要功能房间有效通风面积比计算报告,现场检查外窗、透光幕墙的开启方式和开启面积。
4.3.5促进自然通风的建筑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设计图纸,现场检查促进自然通风的建筑构造措施的实施情况及通风口启闭是否便于操作。
4.3.6设备噪声源的布置不应紧邻噪声敏感区域,或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措施。设备系统安装应采用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检验方法:核查噪声源设备和房间采用的隔振、降噪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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