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286-2020 天津市基坑倾斜桩无支撑支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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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86-2020
备案号:J15470-2021
天津市基坑倾斜桩无支撑支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clined retaining piles without struct of excavations in Tianjin
2020-12-11发布2021-02-01实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了使倾斜桩无支撑支护技术在基坑支护设计、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绿色环保,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地区基坑倾斜桩无支撑支护技术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采用倾斜桩无支撑支护技术进行基坑设计、施工,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开挖面积、基坑周边环境、倾斜桩与地下主体结构、工程桩间距等因素,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倾斜桩无支撑支护技术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与定义
2.1.1基坑excavations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1.2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excavations
与基坑开挖相互影响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岩土体与地下水体的统称。
2.1.3基坑支护retaining and protection for excavations
为进行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取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及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支护桩retaining and protection pile
竖直或倾斜设置的用于支挡基坑侧壁土体的排桩。
2.1.5无支撑支护结构retaining structure without structor anchor
不设置内支撑或错杆就能满足基坑变形和稳定控制要求的桩(墙)式支护结构。
2.1.6倾斜支护桩inclined retaining pile
与竖直支护桩相比,桩体与竖直方向呈一定角度倾斜设置的支护桩,简称倾斜桩。
2.1.7倾斜桩组合支护结构composite inclined retaining structure
由竖直支护桩与倾斜桩组合或由不同倾斜方向、倾斜角度倾斜桩组合形成的无支撑支护结构。包括斜直交替支护结构、斜直组合双排桩支护结构、“八字形”支护结构、“个字形”支护结构、“形”组合支护结构,以及倾斜桩组合支护结构与其它支护形式形成的多级支护结构。
2.1.8斜直交替支护结构inclined-vertical retainingstructure
将竖直支护桩与倾斜支护桩交替布置并用冠梁连接的组合支护桩结构,竖直支护桩与倾斜支护桩桩顶在同一轴线,包括内斜/竖直组合支护结构和外斜竖直组合支护结构。
2.1.9斜直组合双排桩支护结构inclined-vertical double-rows retaining structure
竖直支护桩与倾斜支护桩的桩顶不在同一轴线,形成由一排竖直支护桩和一排倾斜支护桩组成的,且由连梁连接的斜直组合双排桩支护结构。
2.1.10“八字形”组合支护结构“八”shape retaining structure
沿基坑侧壁由向基坑内倾斜的一排倾斜桩和向基坑外倾斜的一排倾斜桩组合形成的支护结构,两排不同相对倾斜的桩的桩顶可在同一轴线,也可有一定距离而不在同一轴线。
2.1.11“个字形”组合支护结构“个”shape retaining structure
沿基坑侧壁由向基坑内倾斜、竖直和向基坑外倾斜交替布置的支护桩,且桩顶均在同一轴线的组合支护结构。
2.1.12“X形”组合支护结构“X”shape retaining structure
沿基坑侧壁由向基坑内/外倾斜或竖直和向基坑内/外倾支护桩,且桩顶不在同一轴线,形成交叉斜交替布置的组合支护结构。
2.1.13冠梁capping beam
设置在挡土构件顶部的将挡土构件连为整体的钢筋混凝土梁。
2.1.14地下水控制groundwater control
为保证支护结构、基坑开挖、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防止地下水变化对基坑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所采用的截水、降水、排水、回灌等措施。
2.1.15截水帷幕curtain for cutting off drains
用以阻隔或减少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与坑底流入基坑和防止基坑外地下水位下降的幕墙状竖向截水体。
2.1.16悬挂式帷幕unclosed curtain for cutting off drains
底端未穿透承压含水层的截水唯幕。
3基本规定
3.1设计要求
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1.3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3.1.3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3.1.4基坑倾斜桩无支撑支护结构选型应根据地质条件、基坑深度、周边环境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施工作业面及施工工期等因素,通过技术与经济比较确定。
3.1.5基坑倾斜桩无支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基坑的变形分析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3基坑的稳定性验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基坑开挖与施工技术要求;
6检测要求;
7基坑监测要求;
8地下结构体、工程桩布置等因素。
3.1.6基坑倾斜桩无支撑支护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
2)支护结构和土体整体移动;
3)坑底因隆起而丧失稳定;
4)挡土构件因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推移或倾覆;
5)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流破坏。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位移;
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
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
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
3.1.7倾斜桩无支撑支护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支护结构,其结构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3.1.8倾斜桩无支撑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与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的乘积(ySa)可采用下列内力设计值表示:弯矩设计值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的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结构重要性系数和各类稳定性安全系数,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T29-20的有关规定。
4.1.2基坑倾斜桩无支撑支护的变形分析、稳定性验算和结构分析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平面或三维数值分析.进行方案比较及初步设计阶段,倾斜桩及斜直交替支护结构可根据本规程第4.3节和第4.4节中的方法进行,且还应满足4.5节设计要求。
4.1.3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或其组合方法。
4.1.4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产生危害或对环境产生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采用悬挂式唯幕时,应计算坑内降水引起的坑内外地层沉降和环境影响,并宜结合水文地质条件采用坑外回灌措施。
4.1.5当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含水层时,各类支护结构均应按本规程第4.4.6条的规定进行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当不满足突涌稳定性要求时,应对该承压水含水层采取截水、减压措施,并应分析减压对环境的影响。
4.1.6基坑截水帷幕的设计需要保证截水帷幕与支护桩不发生重叠与交叉,且应该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GJ120的相关规定。
4.2倾斜桩支护结构选型
4.2.1倾斜桩无支撑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基坑规模;
2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3基坑周边环境要求;
4主体地下结构和基础形式及其施工方法、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
5地下结构基础及外墙与场地用地红线距离;
6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7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8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4.2.2倾斜桩无支撑支护结构与其他支护结构组合形成上、下部不同类型的台阶型多级组合式支护结构时,除应进行各级支护的变形与稳定分析外,还应考虑其多级支护之间相互作用,并应进行整体变形和稳定分析。
4.2.3倾斜桩无支撑支护结构选型宜采用数值模拟、简化算法及已有工程实例实测结果对比验证等方法综合验证支护结构设计结果的合理性。
4.2.4倾斜桩无支撑支护结构可按附录A进行选型。
4.3结构分析
4.3.1初步设计时,倾斜桩无支撑支护结构可采用平面杆系结构弹性支点法进行分析,主动土压力计算宽度宜取桩间距,土反力计算宽度可按照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第4.1.7条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