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3011-2018 镁制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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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 21
辽宁省 地 方 标 准
DB 21/ 3011—2018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agnesia refractory industry
2018 - 08 - 09 发布 2019 - 01 -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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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原辅材料的开采及选矿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 magnesia refractory industry
指用菱镁矿、白云石等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煅烧、成型、烧成等过程而制成镁质耐火原料或镁质耐火制品的工业。
3.2
轻烧窑 light-burned magnesia kiln
将菱镁石、白云石等矿石焙烧成轻烧氧化镁、轻烧白云石的工业炉窑。
3.3
重烧竖窑 dead-burned magnesia shaft kiln
以块煤、焦炭等为燃料,煅烧菱镁石矿石的竖窑。
3.4
中档竖窑 middle grade magnesia shaft kiln
以块煤、焦炭等为燃料,煅烧轻烧粉湿法压球料的竖窑。
3.5
高纯竖窑 high purity magnesia shaft kiln
以重油、天然气等为燃料,煅烧轻烧粉干法压球料的竖窑。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自由氧,以干基体积百分数表示。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镁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12
厂区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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