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41-2015 城镇供水水质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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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041-2015
J13202-2015
城镇供水水质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monitoring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
2015-08-28发布 2015-1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为积极应对城镇供水水质污染事件,规范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样品采集与管理、现场监测、实验室检测、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有效应对城镇供水水质污染事件,规范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城镇供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等水质应急监测。
1.0.3水质应急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供水水质污染事件urban supply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城镇供水在水源、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等环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水质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生活饮用水安全,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2.0.2水质应急监测water urgent monitoring
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污染物进行快速、及时、可靠的识别和监测。
2.0.3瞬时水样snap sample
不连续地随机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
2.0.4跟踪监测track monitoring
指为掌握水质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在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连续监测,直至供水水质恢复正常。
3基本规定
3.1城镇供水系统水质污染事件分类
3.1.1城镇供水水质污染事件主要发生在水源地、水厂、输配管网、二次供水等环节,常见污染事件类型参见表3.1.1。
3.1.2根据常见水质污染事件的类型,应急监测分为现场快速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其中,现场快速监测主要实现污染物的定性筛查分析,实验室监测主要实现污染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3.2监测项目的选择
3.2.1应急监测项目选择可参照表3.2.1。
3.3采样布点
3.3.1布点原则
水质采样点的设置一般以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地及其影响区域为主,重点关注水源地取水口、进厂原水、出厂水、加压站点及其供水区域供水管网质控点。尽可能以最少的采样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须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时效性,以掌握污染发生地状况、反映事故发生区域水质污染程度和范围。
3.3.2布点方法
1对地表水源的监测应在事件发生点、水厂取水口、进厂原水质控点等关键点位布设,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取水的口不同深度进行采样。
2对地下水源的监测应以事件发生点地下水源井、周边相邻水源井、供水水源井及进厂原水质控点等为关键点位进行布设。
3水厂内布点,可在事件发生地水厂主要工序出水及出厂泵房质控点进行取样监测。
4供水管网布点,根据管网供水流向,可选择沿途加压站及重要管网质控点进行取样监测。
5二次供水布点,可选择二次供水设施进水、出水以及终端用户质控点进行取样监测。
4样品采集与管理
4.1采样
4.1.1采样前准备
1采样计划制定
根据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初步制定有关采样计划,包括布点原则、监测频次、采样方法、监测项目、采样人员及分工、采样器材、安全防护设备、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等,必要时,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更详细的采样计划。
2采样器材准备
采样器材主要是指采样器和样品容器,常见的器材材质及洗涤要求可参照相应的标准规范,有条件的应专门配备一套用于应急监测的采样设备。此外还可以利用当地现场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进行采样。
4.1.2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的确定
1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
2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现场样品,注意采样的代表性。
3具体采样方法及采样量可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等标准。
4.1.3采样范围或采样点的确定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点。
4.1.4采样频次的确定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水质污染现场状况确定。污染事件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种类、影响范围和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水质污染事件的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监测项目要求,又切实可行。
1饮用水源地受污染后,至少每4小时监测一次,连续监测3日或在3日内监测结果与污染前水质状况接近时可减少监测频次或停止监测。
若污染物为汞、镉、砷、铬、铅、氰化物、农药等可溶性剧毒物质,至少每隔3小时监测一次,直至监测结果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或者接近污染前水质状况。若3日后监测结果仍劣于Ⅲ类水质标准,则每日监测一次,直至受到污染水源水质监测结果优于Ⅲ类标准或持续保持一个稳定浓度,停止监测。
2出厂水、管网水或二次供水污染后,在持续供水的情况下,每2小时取样检测1次,直至污染事件消除,供水水质恢复正常。
3水质监测时间和频次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4.1.5采样注意事项
1根据待测指标,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存放样品。
2采集样品后,应将样品容器盖紧、密封,贴好样品标签,样品标签的内容见4.2.2条说明。
3采样结束后,应核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与样品,如有错误或漏采,应立即重采或补采。
4现场采样监测人员进人污染事故现场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做好自身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