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60-2016 海绵城市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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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5060—2016
J13469-2016
海绵城市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sponge city
2016-05-26发布2016-08-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快推进山东省海绵城市建设,保障海绵城市设计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各市、县(市、区)的海绵城市设计。
1.0.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其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与实施。
1.0.4海绵城市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相关的风景园林、道路、建筑、给水、排水、防洪等城镇建设相协调。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海绵城市sponge city
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2.1.2雨水控制与利用rainwater control and utilization
削减径流总量、峰值流量,减少面源污染和收集利用雨水的总称。
2.1.3径流污染控制runoff pollution control
以水质净化为主要目标,通过雨水生态净化设施,或在雨水排放口设置雨水处理设施,削减雨水中的COD、SS等污染物。
2.1.4雨水人渗rainwater infiltration
利用绿地、透水铺装及各类渗透设施将雨水就地消纳,减少雨水径流,回补地下水的一种雨水控制与利用方式。
2.1.5雨水收集利用rain harvesting
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适当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利用的全过程。
2.1.6雨水调蓄排放rainwater detention and controlled drainage
降雨期将区域内部分雨水暂时滞留在管道或设施内,雨停后将调蓄的雨水按照所控制的流量排到下游。
2.1.7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unoff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人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利用,场地内累计一年消纳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1.8雨水控制设计降雨量design rainfall depth
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用于确定海绵城市工程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2.1.9特殊污染源地区special pollutant source area
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制药厂、金属冶炼加工厂、传染病医院、油气库、加油加气站等。
2.1.10流量径流系数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1.11雨量径流系数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1.12绿色屋面green roof
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由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绿化体系。
2.1.13透水铺装地面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或渗排雨水并满足一定要求的地面铺装结构。
2.1.14下沉式绿地depressed green
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2.1.15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measure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净化雨水径流,由植物层、土壤层、过滤层(或排水层)、蓄水层构成。
2.1.16植被缓冲带vegetation buffer strips
坡度较缓的植被区,经植被拦截及土壤下渗作用减缓地表径流流速,并去除径流中的部分污染物。
2.1.17植草沟grass swale
可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措施。
3参数及计算
3.1设计参数
3.1.1降雨量应根据建设区或邻近区观测站20年以上降雨量资料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附录A执行;不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提供的方法单独推求,缺乏资料时可按附录B执行。
3.1.2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4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为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将相关要求纳人法定城市规划中:
1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去除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要求纳人城市总体规划中,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
2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的修编,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3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去除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要求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地制宜落实各控制率指标。
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落实具体的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
4.1.2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年限应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4.1.3应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针对现状问题,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路径。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满、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4.2规划内容
4.2.1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满足以下规定:1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控制目标应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合理制定,山东省各设区市规划主次控制目标可参考附录D执行,具体指标体系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确定,并提出约束性和引导性指标。
3径流总量和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应以开发建设后径流排放量接近开发建设前自然地貌时的径流排放量为标准进行确定,山东省各设区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见附录B,总体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不小于75%。
4根据自然地形、地貌及现状问题划分汇水分区或控制单元,分析汇水分区或控制单元存在的问题及下垫面特点,提出相应的控制目标,综合各分区或控制单元的控制目标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控制要求。
5针对内涝积水、水体黑臭、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受损等问题,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制定积水点治理、截污纳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并提出与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绿地、水系统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建议。
6分期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明确到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
7从规划衔接、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监测评估以及组织、制度、资金等方面提出实施的保障措施和建议。
8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图集和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9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包括以下图纸:
1)现状图(包括高程、坡度、下垫面、地质、土壤、地下水、绿地、水系、排水系统等要素);
2)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图;
3)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
4)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图(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的分解);
5)海绵城市相关涉水基础设施布局图(城市排水防涝、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调蓄等设施);
6)海绵城市分期建设规划图。
4.2.2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满足以下规定:
1通过土地利用空间优化等方法,分解、细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上层级规划中提出的控制目标及要求,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引导性指标包括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面率和其他调蓄容积。
2统筹协调开发场地内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平面布局和竖向高程,使地块及道路径流有组织地汇人周边绿地系统和城市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内涝治理系统相衔接,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的作用。
3根据各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提出地块内的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类型及规模,合理布局规划区内占地面积较大的海绵城市工程设施。
4.2.3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满足以下规定: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性或引导性指标,落实具体的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保证地块开发实现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可通过水文、水力计算或模型模拟,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控制模式、比例及量值(下渗、储存、调节及弃流排放),以指导地块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