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66-2016 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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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066-2016
J11454-2016
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dry-mixed mortar
2016-09一01发布2016-10-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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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适应发展干混砂浆的需要,保证干混砂浆的生产与施工质量,规范干混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它特种用途的干混砂浆的生产、产品验收、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验收。
1.03干混砂浆的生产、技术要求、应用及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2术语、分类与标记
2.1术语
2.1.1干混浆dy-mixed mortar
水泥、干燥骨料或矿物掺合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1普通干混砂浆ordinary dry-mixed mortar
用于砌筑工程的干混砌筑砂浆、抹灰工程的干混抹灰砂浆、地面工程的干混地面砂浆和一般防水工程的干混普通防水砂浆。
1)干混薄层砌筑砂浆dy-mixed thin-layer masonry mortar
指用于薄层砌筑工程灰缝厚度不大于5mm的砌筑砂浆。
2)干混薄层抹灰砂浆dy-mixed thin-layer plastering mortar
指用于薄层抹灰工程砂浆层厚度不大于5mm的抹灰砂浆。
2特种干混砂浆special dry-mixed mortar
工程上对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干混砂浆。本规程仅涉及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干混特种防水砂浆、干混墙体饰面砂浆。
2.1.2保水增材料water-retentive and plastic material
用于改善干混砂浆可操作性及保水能力的非石灰类材料。
2.1.3添加剂additive
用于改善砂浆某些性能的材料。
2.1.4填料filling
起填充作用的矿物材料。
2.1.5可操作时间operation time
干混砂浆拌制后,放置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砂浆稠度损失率不大于3%或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降低的一段时间。
2.1.6薄层砂浆施工法thin-bed mortar construction method
采用专用砂浆施工,砂浆厚度不大于5mm施工方法。
2.1.7工作循环周期working cycle
生产线完成供料、配料、投料、混合和出料工作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2.1.8串行式生产线stairs mode production line
物料经配料后,通过二阶提升完成混合过程的全自动生产线。
2.1.9塔楼式生产线tower building mode production line
物料通过一阶提升完成配料、混合过程的全自动生产线。

2.2分类与标记
2.2.1分类
干混砂浆按照用途分为普通干混砂浆和特种干混砂浆。
1普通干混砂浆
普通干混砂浆按用途分为: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和干混普通防水砂浆,并采用表2.2.1-1中符号表示。

2特种干混砂浆
特种干混砂浆按用途分为: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干混特种防水砂浆、干混墙体饰面砂浆,并采用表22.1-2中符号表示技术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干混砂浆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有其他的特殊性能或技术参数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3.1.2干混砂浆的外观,粉状产品应均匀、无结块。双组份产品液料组份经搅拌后应呈均匀状态、无沉淀;粉料组份应均匀、无结块。
3.1.3砂浆的强度等级以标准养护条件下28龄期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代表值划分。
3.14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
3.15干混砂浆的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3GB6566标准中对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3.1.6当同一砂浆有多种功能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满足较高的技术要求。
3.1.7本规程未涉及的其它干混砂浆的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性能要求
3.2.1普通干混砂浆
1干混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干混砌筑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应小于1800kgm3。
2普通干混砂浆性能应符合表3.2.1-1与表3.2.1-2的要求。

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1原材料
4.1.1一般规定
1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影响,其放射性应符合可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2原村料的释放氨限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要求。
3原材料进厂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4原材料应按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水泥
1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要求,铝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铝酸盐水泥GB201的要求,硫铝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硫铝酸盐水泥GB20472的要求,白水泥质量应符合白色硅酸盐水泥GBT2015的要求,彩色硅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彩色硅酸盐水泥JC/T870的要求。宜采用散装水泥。
2根据干混砂浆产品的特性也可选择共它胶凝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配。
3检验的批次和处理方法如下:
1)同一供货批的同一类干混砂浆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用。
2)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当总量不超过500t时,应以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当采用同一旋窑厂生产时间间隔不超过1的散装水泥时,应以500t为一检验批。
3)从不少于3个罐中随机抽取等量水泥,经混合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样。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因储存不当或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疑间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该结果为准。
4.1.3细滑料
1天然砂与机制砂
砂应符合多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砂使用前应经过筛分和烘干处理,处理后应符合表4.1.3的要求。

2再生细骨料
当使用再生细骨料替代天然砂时,再生细骨料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要求,使用时且应符合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GJ/T240的要求。
3砂的检验批量应以1000t为一批,连续生产15d不足1000t时,也以一批计。
4.1.4矿物掺合料
1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粉媒灰,共质量指标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士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媒灰GB/T1596以及粉媒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G28的规定。
2天然沸石粉、硅灰,其质量应分别符合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112、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的要求。
3石灰石粉应符合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GJT318的要求。
4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6粉煤灰的检验批量,应以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200t为一批,连续生产15d不足200t时,也以一批计;其他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4.1.5外加剂
1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砂浆、混凝土防水剂3C474、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混凝土防冻剂C475、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C477、砂浆、混凝士减缩剂、CΓ2361等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
2外加剂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3外加剂检验批量应按表4.1.5执行,当连续生产15d不足规定数量时,也以一批计。采用保水增利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的应分别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及抹灰砂浆增塑剂G/T426的规定。
4.1.7可再分散性乳胶粉
可再分散性乳胶粉应符合可再分散性乳胶粉GB/T29594的要求,
4.1.8铝酸钙添加剂
铝酸钙添加剂应符合用于干混砂浆的铝酸钙添加剂多GB/T28631的要求。
4.1.9纤维
合成纤维应符合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GB/Γ21120,短切玄武岩纤维应符合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短切玄武岩纤维GB/T23265的要求。且应确保纤维在砂浆中均匀分散。
4.1.10颜料
应与胶凝材料相容,宜使用无机氧化物颜料。
4.1.11填料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1.12拌合用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G63的规定,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4.2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
4.2.1干混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应根据相应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GJ/T98、抹面砂浆技术规程JG/T220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试配,所设计的砂浆其质量指标应满足本规程第3章的要求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合同约定时,尚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4.2.2干混砂浆配合比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使用环境,满足设计要求。
4.2.3生产厂商应根据产品用途,确定适宜的骨料颗粒级配与最大公称粒径。
4.2.4配合比设计时,应明确产品拌合水掺量范围
4.2.5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4.2.6当主要生产原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的设计。
4.2.7生产配合比应经试验室试配确定。
4.3生产工艺和设备
4.3.1一般规定
1生产线宜采用模块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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