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1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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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110—2018
J14195—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underground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2018-03-19发布2018-06-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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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统一施工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安全文明和绿色施工要求,宜推广应用有利于管廊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1.0.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术语
2.1.1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1.2干线综合管廊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4缆线管廊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1.5城市工程管线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等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1.6现浇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cast-in-site reinforced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钢筋连接、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2.1.7节段式预制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segmental precast reinforced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制作成型,运输至建设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2.1.8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assembled monolithic utility tunnel
将预制混凝土墙板构件或部件通过钢筋的连接,并现场浇筑混凝土形成整体结构的综合管廊。
2.1.9非开挖施工trenchless construction
采用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等技术手段,在地表不开槽的情况下进行综合管廊的施作。
2.1.10顶管pipe jacking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廊节段顶人土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泥土,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
2.1.11盾构shiel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
2.1.12浅埋暗挖shallow undercutting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

3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0.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人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0.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治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治商手续,并形成文件。
3.0.4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和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3.0.5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管理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和考核机制。
3.0.6施工中应加强测量工作,按规定作业,内业资料完整,定期复核,确保准确。
3.0.7施工中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交底文件应包含绿色施工内容。
3.0.8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人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0.9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
3.0.10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1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3.0.12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13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管线及附属设施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0.14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由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0.15管廊内管线安装施工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各专业管线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3.0.16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0.17综合管廊管理用房及配套的建(构)筑物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4施工准备
4.0.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翔实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人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完成既有管线的加固工作和既有线路检测的测点布置。完成工作坑作业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地下管线改移或采取保护措施。
4.0.4施工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和审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4.0.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符合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4.0.6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原材料的检验,对设计院提供的导线点、水准点进行复测,复测成果上报监理、业主,批复后方可使用,应对图纸坐标进行复核。
4.0.7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0.8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文明及绿色施工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编制专项方案,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支设施工围挡,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确保安全、文明和绿色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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