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1/T 0009-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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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020
OCS P50/54
DB2101/T
沈阳市地方标准
DB2101/T0009-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al Quality in Urban Underground Utility Tunnel
2019-02-18发布2019-03-18实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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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沈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土建工程施工管理,统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安全文明和绿色施工要求,宜推广应用有利于管廊建设管理和环境
保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1.0.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干线综合管廊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0.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0.4现浇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cast-in-site reinforced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钢筋连接、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2.0.5明挖法综合管廊cut and cover method utility tunnel
散口开挖基坑,再在基坑中修建地下结构,最后用土石回填恢复地面而建造的综合管廊工程。
2.0.6盖挖法综合管廊cover-excavation method utility tunnel
由地面向下开挖至一定深度后,将顶部封闭,其余的下部工程在封闭的顶盖下进行施工而建造的综合管廊
工程。
2.0.7顶进法综合管廊jacking method utility tunnel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廊节段顶入土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泥土而建造的综合管廊工程。
2.0.8盾构法综合管廊shield method utility tunnel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而建造的综合管廊工程。
2.0.9矿山法综合管廊mining method utility tunnel
采用不挖开地面,从施工通道在地下开挖、支护、衬砌的方式修建的综合管廊工程。矿山法开挖方法包括
全断面法、台阶法、双侧壁导坑法、中洞法、侧洞法、CD法、CRD法等。
2.0.10管线分支口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接入送出部位。
2.0.11投料口manhole
用于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其上部开设的洞口。
2.0.12通风口air vent
为满足综合管廊内部空气质量及消防救援等要求而开设的洞口。
2.0.13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 certificat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效文件。

3基本规定
3.0.1综合管廊单位(子单位)工程及主要部位土建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DB21/11234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GB50300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助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士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股项目验收。
5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9土建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规范附录D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规范附录E填写。
3.0.3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仙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4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的数量应符合表3.04的要求。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对处理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3.0.5计量抽样错判概率ú、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a和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a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
3.0.6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均应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盾构法施工的一股项目合格点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工法施工的一般项目合格点率,除有专门要求外,应达到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村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3.0.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0.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0.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0.10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11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程,不得验收。
3.0.12竣工验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组织验收,应分别按观感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质量保证资料三个
方面进行评价,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1观感质量评价应采用附录E中表E0.1-4的统一格式,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应采用附录E中表E0.1-3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应采用附录E中表E0.1-2的统一格式,综合评价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采用附录E中表E.0.1-1的统一格式。
2若建设项目分为多个标段,可以先对各个标段组织竣工预验收,分别进行观感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记录。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或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所有标段预验收完成后,统一组织酸工验收,再按附录E中表E0.1-1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工程质量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评价意见,其中安全与使用功能评价为香定项目,若存在影响安全与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隐患,则工程评价为“不合格”。
3.0.1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0.14综合管廊管理用房及配套的建(构)筑物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4明(盖)挖法管廊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可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79的有关规定
4.1.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
4.1.3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淘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
4.1.4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基坑,应有确
实可靠的降水或止水措施。
4.1.5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4.1.6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模板、钢筋、混凝土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第4、5、7、8、9章的相关规定。
4.2围堰
4.2.1主控项目
1围堰结构形式、围堰高度、堰底宽度、堰顶宽度以及悬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和围堰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强度试验报告。
2堰体变形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4.2.2一般项目
1围堰所用钢板桩、混凝土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混凝土桩、编织袋、石料等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
2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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