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406-2022 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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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205-2022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6-2022
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integrated kitchen and integrated bathroom in assembled building
2022-01-05发布2022-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应用,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的要求,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工程质量,保证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其他的建筑类型可参考本标准进行使用。
1.0.3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以提高工程品质和效率,减少人工和资源、能源消耗及建筑垃圾为基本原则,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1.0.4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集成式厨房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吊顶、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2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3管线分离pipe&.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2.0.4干式工法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式。
2.0.5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6外围合结构enclosure structural
在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外围的墙体、楼板。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协同进行,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2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进行技术策划,统筹项目需求、技术选型、建设条件与成本控制要求。
3.1.3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遵循模数协调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内部设备布局应进行标准化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3.1.4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1.5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满足部品检修、更换以及设备管线使用维护的要求,应采用管线分离技术。
3.1.6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部品选型宜在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
3.1.7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主要部品应在工厂内制作完成,提高装配化水平。
3.1.8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施工应与主体结构明确施工界面,由专业人员进行装配安装,并应进行精细化管理,应采用绿色施工,避免现场切割作业和产生建筑垃圾。
3.1.9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采用的材料应满足绿色环保、燃烧性能、污染控制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技术性能
3.2.1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包含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系统和集成式厨房系统等技术体系类型。
3.2.2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构造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
1整体卫生间主要由防水盘、墙面(壁板)、吊顶(顶板)及连接件构成整体框架,以及各种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部品组成;整体厨房主要由楼地面、墙面(壁板)、吊顶(顶板)及连接件构成整体框架,以及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部品组成;
2集成式卫生间系统、集成式厨房系统主要由集成吊顶、集成墙面、集成地面与外围合结构构成整体框架,以及橱柜、厨房设备、洁具设备、管线等部品组成。
3.2.3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部品和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并优先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2应选用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内装部品,满足制造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的要求;
3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定;
5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防蛀和防虫处理。
3.2.4防水盘的性能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设计应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空间布局、功能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
4.1.2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部品设计应满足运输、安装、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4.1.3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的设计方式。
4.1.4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内各种管线接口应按标准化、通用化的原则进行设计,并应准确定位。
4.1.5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应提供可追溯和可查询的信息化资料。
4.1.6集成式卫生间的防水盘、墙面及其连接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的要求;吊顶以及吊顶与墙面的连接构造应满足防潮的要求。
4.1.7集成式卫生间的楼地面应满足排水、防滑、易清洁的要求。
4.1.8集成式卫生间内不应安装燃气热水器。
4.2建筑设计
I集成式卫生间
4.2.1建筑设计应与内装系统设计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4.2.2集成式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并在主体结构设计阶段进行降板设计。同层排水所在区域的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水构造,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防水规范的规定。当采用结构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降板布置区域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位置确定。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盘安装高度、卫生器具的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4.2.3集成式卫生间的尺寸选型应与建筑空间尺寸协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住宅宜符合《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集成式卫生间说明中的尺寸型号宜为内部净尺寸;
2集成式卫生间的内部净尺寸宜为采用nM(n为自然数,M为基本模数);
3集成式卫生间的构造节点和部品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nM/2、nM/5、nM/10;
4集成式卫生间装修设计应对部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进行全过程的模数协调,应统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协调。
4.2.4集成式卫生间应预留安装空间,其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式卫生间墙面与外围合墙体之间的预留安装空间要求:墙面与墙体之间无管线时不宜小于50mm;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70mm;采用墙排水方式敷设洗脸盆排水管时不宜小于90mm,敷设坐便器排水管时不宜小于150mm;
2结构降板高度要求:采用同层排水后排式坐便器时不宜小于200mm;采用同层排水下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250mm;
3集成式卫生间吊顶与卫生间顶部结构最低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若吊顶上吊顶空间内还有其他设备需要较大空间,设计时需提前考虑。
4.2.5当集成式卫生间设置外窗时,应与外围合墙体协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