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404-2021 建筑工地排水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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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072-2021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4-2021
建筑工地排水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drainage of construction sites
2021-11-01发布2022-02-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工地排水,使其做到有序、安全、环保,降低城镇污水管网源头受纳水量,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运行效能,保护水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工地排水的排放控制及管理。
1.0.3建筑工地排水应遵循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分质排放、节水优先的原则。
1.0.4建筑工地排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工地排水construction site drainage
施工现场内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以及雨水的收集、处理、排放。
2.0.2施工废水construction wastewater
在施工现场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井点降水、基坑排水、渗水、车辆及建材冲洗水、场地冲洗水、泥浆水、混凝土养护排水、设备水压试验水等。
2.0.3泥浆水muddy water
在施工现场内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杂泥、砂等杂质的排水。
2.0.4生活污水domestic sewage
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沐浴、盥洗、炊事、冲厕等排水。
2.0.5建筑工地雨水construction site rainwater
施工现场范围内的雨水径流。
2.0.6非传统水源nonconventional water sources
经适当处理后,可用于施工现场车辆冲洗、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用途的水。
3排放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有条件时宜再生利用。
3.1.2生活污水应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者用吸污车密闭外运处理,无条件时可就地处理达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后排人自然水体。
3.1.3建筑工地雨水应沉砂后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有条件时宜再生利用。
3.1.4当施工废水和建筑工地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时,接入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雨水管渠管径,且不得影响市政雨水管渠的正常排水功能。
3.2排放限值
3.2.1当施工废水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时,应符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若无相关要求,其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可按表3.2.1执行。
3.2.2当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排人市政污水管道时,其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按表3.2.2执行;当建筑工地生活污水就地处理排入自然水体时,应符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控制措施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排水方案,明确施工现场供水、节水措施,以及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的收集、处理、排放等相关内容。
4.1.2施工现场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及其他被污染的材料物质应进行专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4.1.3隔油池、废水池、污水池、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油料的储存地等应做防漏、防渗处理。
4.1.4建筑工地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处理设施应满足《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的相关要求。
4.1.5施工现场废弃的降水井应及时回填并封闭井口。
4.2排水收集
4.2.1建筑工地应对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雨水进行分类收集,施工废水、雨水宜采用排水管(沟)收集,生活污水宜采用排水管收集。
4.2.2建筑工地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方式,设置截水沟,避免场地外雨水和其它客水进人场地内。
4.2.3建筑工地施工废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施工现场工程量规模及地下水丰富程度综合确定,生活污水管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施工现场生活用水定额确定
4.2.4建筑工地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工地重要性、地形特点等因素进行选择。
4.2.5建筑工地宜配置应急排放设施。
4.3排水处理
4.3.1施工废水应根据其水量和水质特征,合理选取去除浮渣、悬浮物及泥砂、浮油的方式。
4.3.2施工现场宜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其尺寸应根据工程规模确定,并满足排水流量要求。
4.3.3当生活污水需就地处理时,宜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
4.3.4建筑工地食堂的含油污水应采用隔油器或隔油池进行隔油处理。
4.3.5施工现场雨水管渠末端应设置沉砂池(井)和拦渣设施。
4.4非传统水源利用
4.4.1建筑工地应结合场地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施工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回收利用。
4.4.2施工现场的车辆冲洗、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宜优先考虑使用非传统水源。
4.4.3当非传统水源用于多种用途时,宜按不同用途的水质要求进行分质处理;如不能进行分质处理时,其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不同用途最高水质要求。
4.4.4非传统水源的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源、用途、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
4.4.5非传统水源利用管道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并应有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4.4.6建筑工地内宜采用节水型的用水器具和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