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407-2022 建筑智能感知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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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206-2022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7-2022
建筑智能感知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building intelligent perception system
2022-02-11发布2022-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建筑智能感知设施的建设,形成集约化、多功能、全覆盖的数字化感知体系,实现感知设备统一接入、集中管理、远程调控和数据共享、信息发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智能感知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重庆市建筑智能感知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智能感知设施intelligent perceptron facilities
是指在身份、位置、图像、环境、机电设备、安全等领域,集成传感器和微处理器芯片等核心电子元器件,具备现场感知、数据处理、智能控制与数据通信功能的基础设施。
2.0.2智能感知系统intelligent perception system
是指利用互联网、局域网、物联网技术,集成各种具有建筑信息感知能力的感知设施,服务各种建筑智能应用、实现智能建筑的系统。
2.0.3身份感知设施Identification perception facilities
是指基于密码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射频识别技术等,对识别对象身份感知、识别、鉴别和确认,实现智能识别等应用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2.0.4位置感知设施Positioning facilities
是指基于GPS、红外、蓝牙、射频等网络和通信技术,提供参考位置点坐标,实现智能定位、分析和报警应用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2.0.5图像感知设施Image perception facilities
是指基于机器视觉和图像采集技术,采集车牌信息、违规停车、瞬时抓拍、视频记录和视频监控信息,实现智能处理和安全应用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2.0.6环境感知设施Environmental perception facilities
是指综合利用传感器技术和通信技术,对建筑物内外的人口密度、温湿度、有毒气体、烟雾、噪声、水污染、化学品、核辐射污染等进行感知等功能的基础设施。
2.0.7机电设备感知设施Equipment invigilation facilities
是指综合利用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建筑物内外的供配电、给水排水、电梯扶梯、空气调节、设备能耗、公共照明等设备等进行感知、监测和报警,实现机电设备健康运行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2.0.8安全感知设施Security awareness facilities
是指综合利用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感知人口密度、建筑安全性、建筑内环境安全、行为安全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涉及建筑安全信息的能力,实现各种安全管理、控制和应用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3基本规定
3.0.1建筑智能感知设施的建设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等环节。
3.0.2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具备身份、位置、图像、环境、机电设备、安全的信息感知能力,集成各智能感知设施的基础数据,实现共享交换,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测功能、管理和信息互联等需求。
3.0.3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开放接口,提供标准化应用程序接口。
3.0.4建筑智能感知设施建设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具有安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3.0.5智能感知设施建设应遵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原则。
4系统架构
4.1建筑智能感知系统
4.1.1·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包括感知设施、通信网络、数据资源和应用软件。
4.1.2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能对各类感知设施进行集中监视和综合管理,实现数据统一存储、显示和管理。应能及时对各子系统故障进行预警和报警,同时支持远程推送。
4.1.3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能实时监视系统各设备的运行状况和设备间的拓扑结构,并以图形、文字、动画的方式显示出来。
4.1.4建筑智能感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实现公共场所应急预案及分析功能,制定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分析突发事件,综合管理、调动各子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实现故障报警综合处理功能,故障警报信息应具实时性、定位准确性;
3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和报警等级划分,同时支持以短信、微信等方式按照不同等级推送到相关人群;
4应实现各子系统间联动控制,实现各子系统之间协同工作,同时与应急预案进行联动;
5应具备综合管理能力,将各个系统传送来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综合,并按规则进行记录,并应能产生管理报告、报表,同时给出运维建议;
6应实现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提供系统运行记录、故障报警记录和用户日志的查询,查询结果可以生成报表;
7应提供直观、方便的管理工具,支持用户多级管理、权限控制和审计。
4.1.5建筑智能感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将应用软件、数据资源、通信网络、感知设施等组成一个完整协调的系统,并且系统应具备与各子系统的联动能力;
2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各子系统应具有独立的监控功能;
3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可模块化设计,可以根据需求灵活定制,能确保系统扩充的方便性和经济性;
4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应有多级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并且系统应支持多种报警传输方式。
4.1.6建筑智能感知系统的系统数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基础数据:通过感知层获取的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
2共享数据:共享交换产生的数据;
3业务数据:通过各应用系统产生的数据。
4.2数据共享交换
4.2.1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遵循现行的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城乡建设数据交换接口标准》DBJ50/T311等有关规定,系统需保证较强的兼容性,提供数据共享交换接口,预留给第三方系统对接使用。
4.2.2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具备视频数据、音频数据和图片数据等非结构化数据,以及结构化数据的接入能力,并支持海量多源异构异网数据的接人能力。
4.2.3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有注册认证与鉴权机制,确保数据共享交换的安全性。
4.2.4建筑智能感知系统接口应遵循统一、标准、开放的原则,能够按需对接其他第三方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