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96-2020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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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96-2020
备案号J15313-2020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规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quality test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intelligent system
2020-09-01发布2020-12-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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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工程检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数据准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的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1.0.3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综合考虑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检测方法的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检测方法、确定检测数量。
1.0.4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Intelligent system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是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通信技术、控制与系统技术、计算机智能与决策支持技术,为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行提供支撑的智能化综合性平台。它主要包括信息网络系统、信号系统、传输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等。
2.1.2信息网络系统information net work system
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通信、多媒体和信息安全等技术及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
2.1.3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网络和存储等设备及应用软件构成,实现各类业务应用和管理功能的系统。
2.1.4云计算cloud computing
一种运算资源服务模式,能够让用户通过网络方便地按照需要使用资源池提供的可配置运算资源,该资源可以快速部署与发布。
2.1.5列车自动控制automatic train control
为自动实现列车监控、列车安全防护和列车运行控制技术的功能所需成套系统和设备组成的构成体。
2.1.6传输系统transmission system
为各专用通信子系统和其他专业提供语言、数据、图像信息传输通道的系统设备。
2.1.7公务电话系统official telephone systems
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各部门间进行公务通话及业务联系的电话系统。
2.1.8专用电话系统special ized telephone system
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车辆基地的值班员指挥行车、运营管理及确保行
车安全而设置的专用电话设备,包括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站内直通电话和轨旁电话。
2.1.9专用无线迪信系统exclusive radio system
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辆段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固定用户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公安等移动用户之间提供通信的无线系统。
2.1.10广播系统broadcasting system
供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及安全、向导、防灾等服务信息,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的音响设备。
2.1.11乘客信息系统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依托多媒体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以车站和车载显示终端为媒介,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1.12时钟系统time synchronized system
为具有时间显示和控制功能的设备提供与标准时间源保持同步的装置。
2.1.13通信集中告警系统centralized com munication alarm system
采集通信各子系统的设备故障信息,进行记录和告警,实现故障监测、安全管理等功能的系统。
2.1.14安全防范系统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相关产品和技术组成的综合系统,实现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管理、停车库(场)管理等功能。
2.1.15防爆安全检查系统anti explosion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对人员和车辆携带、物品夹带的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探测和(或)报警的电子系统。
2.1.16自动售检票系统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system
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控制等技术,实现轨道交通售票、检票、计费、收费、统计、清算等全过程的自动化系统。
2.1.17清分系统central clearing system
用于发行和管理地铁车票,对不同线路的票、款进行结算,并具有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卡进行清算功能的系统。
2.1.18车站计算机系统station computer system
用于车站级票务处理、运行管理和客流统计的计算机系统。
2.1.19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line central computer system
用于管理和控制轨道交通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计算机系统。
2.1.20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c system
对地铁建筑物内的环境与空气调节、通风、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及电梯、站台门、防淹门等建筑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1.21综合监控系统integrated supervisory and control system
基于大型的监控软件平台,通过专业的接口设备与若干子系统接口,采集各子系统的数据,实现在同一监控工作站上监控多个专业,调度、协调和联动多系统的集成系统。
2.1.22站台门plateform edge door
安装在车站站台边缘,将行车的轨道区与站台候车区隔开,设有与列车门相对应、可多级控制开启与关闭滑动门的连续屏障。
2.1.23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提供机房内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的安置和运行条件,以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的建筑功能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3基本规定
3.0.1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现场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结束,并自检合格。
2系统正常带载运行。
3现场环境满足检测要求。
4具备保证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安全工作的条件和措施。
3.0.2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检查范围应符合表3.0.2的规定,具体检测/检查内容可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涉及的智能化系统内容确定。

3.0.3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先设备、后系统、再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3.0.4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以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和系统运行功能检测为主,指标参数应量化,系统功能应验证。检测仪器的主要性能和参数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3.0.5各系统检测记录宜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对于系统规模大、检测数据多的工程,可按子系统或检测部位不同分别记录,也可以另附更详细的记录表格。
3.0.6检测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编写。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报告中的数据应准确可靠。
2检测报告应明确给出各系统检测结论,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检测结论的判定依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符合委托检测合同文件约定、工程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3各系统检测结论应依据该系统检测项目和参数的检测结果判定。当其所有检测项目和参数全部合格时,该系统质量应为合格。
3.0.7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内容及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3.0.8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和参数应整改直至重新检测合格。重新检测的抽样数量应加倍,当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整改后应全数检测。
3.0.9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4线路及配线设备
4.1一般规定
4.1.1线路及配线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范围应包括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车站、变电所、区间等。
4.1.2线路检测内容应包括光缆以及电缆敷设、泄漏(同轴)电缆敷设、光缆以及电缆的接续及引入、泄漏(同轴)电缆的连接及引入、光缆以及电缆线路特性检测、泄漏(同轴)电缆线路的检测。光缆线路和泄漏(同轴)电缆线路的检测应取总数的100%,电缆线路的检测应取总数的10%: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则被检项目检查结果判为合格:被检项目的合格率为100%,则线路安装质量判为合格。
4.1.3配线设备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系统设备房内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及终端设备安装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应取每个车站每个系统总数的100%: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则被检项目检查结果判为合格:被检项目的合格率为100%,则设备安装质量判为合格。
4.2线略安装质量检查
4.2.1线缆型号规格、敷设径路、安装位置应与设计图纸一致:区间光缆、电缆的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4.2.2线缆的防雷设施和防电磁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方式和防护措施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4.2.3直埋线缆的接续标桩应在径路及接续点的正上方。
4.2.4干线光缆、电缆线路的径路标识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光缆、电缆的转向处或分支处。
2大于500m的直线中间点。
3通过人防门等障碍物处需标明径路的部位。
4光缆、电缆线路位于地下接续处。
5光缆、电缆的起始端、结束端。
6标识内容包括:光缆、电缆的型号、规格和编号等。
4.2.5可使用尺检测光缆、电缆敷设余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引至室内的光缆、电缆余留量不应小于5m。

2室外设备端光缆、电缆敷设长度不小于20m时,光缆、电缆余留量不应小于2m,当光缆、电缆敷设长度小于20m时,余留量不应小于1m。
3当光缆、电缆过桥时,在桥两端的余留量不应小于2m。
4当光缆、电缆接续时,接续点两端的余留量不应小于2m。
5当光缆、电缆经过人防门、防淹门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6光缆、电缆经过建筑伸缩缝的余量长度不应小于其最大伸缩量。
4.2.6当光缆、电缆穿越轨道、排水沟时,应使用管槽防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光缆、电缆通过碎石道床过轨时,防护管槽两端各伸出轨长度不应小于500mm,防护管槽埋深应大于200mm,且管口应封堵。
2当光缆、电缆在整体道床处过轨时,防护管槽两端均应超出轨枕端,应使用管卡固定于地面上并安装牢固:防护管槽与钢轨应采取绝缘措施。
3当光缆、电缆穿越排水沟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防护管槽长度应大于排水沟宽度,应在排水沟两端使用管卡固定于地面上并安装牢固。
4.2.7对绞线缆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
4.2.8光缆、电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芯线应按照光纤色谱排列顺序对应接续:光纤接续部位应采用热缩管加强保护,加强管收缩应均匀、无气泡。
2光缆的金属外护套和加强芯应紧固在接头盒内:同一侧的金属外护套与金属加强芯在电气上应连通:两侧的金属外护套、金属加强芯应绝缘。
3电缆接续芯线线位应正确、连接可靠、无错线、断线。
4直通电缆两侧的金属护层及屏蔽钢带应有效连通。
5人、手孔内的电缆接头应固定在托板架上。
6电缆接头盒盒体应安装牢固、密封良好。
4.2.9光缆、电缆引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引入时,其室内、室外金属护层及金属加强芯应断开,并应彼此绝缘及分别接地。
2电缆引入室内时,其室内、室外两侧的屏蔽钢带及金属护层应电气绝缘:外线侧的屏蔽钢带及金属护层应可靠接地:设备侧的屏蔽钢带及金属护层应悬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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