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98-2020 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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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DBJ15-198-2020
备案号J15397-2020
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dynamic monitoring of urban drainage pipeline system
2020-10-17发布2020-12-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实时有效掌握并评估排水管网的运行状态、收集和输送能力,提高排水管网管理、排水防涝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排水管网动态监测系统,制定本技术规程。
1.0.2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系统的规划、设计、实施、运行维护。
1.0.3应根据监测目标合理确定监测分区、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等。
1.0.4宜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运维简便、安全性高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采集模块应具有数据开发性和兼容性。
1.0.5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技术,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排水管网drainage pipeline
污水、废水和雨水的汇集、输送、水质处理和排放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主要包括城镇排水干管、主干管、主要支管、泵站、重要排放口、闸门及其它附属设施。
2.0.2排涝drain flooded fields
排除危害生产、生活的积水。
2.0.3干管main sewer
沿道路纵向敷设,接纳道路两侧支管及输送上游管路来水的排水管道。
2.0.4主干管main drain
汇集输送两个或两个以上干管雨水和污水的排水管道。
2.0.5截污管intercepting sewer
在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合流管末端进行沿水体截流的排水管渠。
2.0.6溢流口overflow
限制液位超过而设置的泄流管口(当降雨量超过系统设计排水能力时,用于溢水的孔口或装置)。
2.0.7排水泵站drainage pumping station
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的总称。
2.0.8监测仪器设备monitoring instrument
基于各种原理的传感器、测量装置及相应的监测数据采集设备。
2.0.9动态监测系统dynamic monitoring system
由各类监测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和监测信息管理平台组成,能够将实时采集的监测数据和检测数据传输至数据管理平台。
2.0.10召测interrogation
监测系统控制端发出的指令,数据采集端按照指令进行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
3基本规定
3.0.1排水管网动态监测项目实施的工作程序:
1明确需求;
2收集资料;
3方案设计;
4仪器设备采购安装;
5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6系统试运行、培训;
7系统验收、运行维护。
3.0.2常规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流速、流量、水质、雨量、视频监控、井盖状态等。
3.0.3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水、防高温、防腐蚀、防爆、防盗、易维护等要求,并定期校准。
3.0.4排水动态监测管理平台应至少包括采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其主要功能如下:
1采集系统:自动采集、召测、设备状态监控、远程参数配置等;
2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统计、图形分析、预警预报、移动端应用等。
3.0.5水文、气象、防汛、安防等数据宜采用数据共享,避兔重复建设。
3.0.6当动态监测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进行进一步核查,可采取CCTV、QV、声纳、三维激光扫描、地质雷达法等检测手段。
3.0.7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1205)、《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68)和《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DB44/T2157)的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监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
4监测方案设计
4.1设计原则
4.1.1监测方案设计前宜收集排水系统基本情况;排水管网存在问题;水文、气象等数据;基础地理信息资料;信息化建设基础资料;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4.1.2监测方案设计应根据管网类型分类布置,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宜开展水位、流量、流速、水质、视频监控等监测项目,雨水管网宜开展水位、流量等监测项目。
4.1.3监测方案设计主要包括监测点布设、仪器设备选型、供电与防雷设计、通讯设计、监测频次、仪器校准等内容。
4.1.4监测方案设计应基于排水管网系统进行合理分区,监测点布设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管网运行的系统特征,并能满足水力模型等模拟计算的要求。
4.1.5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加密布设监测点:
1流砂易发、湿陷性土等特殊地区的管道;
2管龄20年以上的管道;
3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易涝点等重要区域;
4高地下水位地区的管道和沿河截污管;
5主干道和重要区域污水主干管。
4.1.6监测设备运行应稳定、可靠、实用。
4.1.7监测技术应能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反映管网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异常迹象。
4.1.8水质监测指标宜包括化学需氧量(COD)、BOD5、氨氮(NH3-N)、pH、水中油、电导率、悬浮物(SS)等。
4.2监测点布设
4.2.1水位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与中途提升泵站之间的主干管上应至少布设一个监测点;
2宜布设在干管接入主干管的检查井、主干管交汇的检查井、倒虹吸检查井;
3沿河敷设的排水管道,应在管道和河道中成对布设水位比对监测点,相邻比对监测点间距不宜超过500m,同时应在出现水位突变位置增设水位比对监测点;
4沿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干管或主干管布设的水位监测点间隔不宜超过1000m;雨水管网宜在易涝点区域主干管布置监测点;
5污水截流井、初雨截流井宜布设监测点;
6沿河雨水泵站和雨水口出流处对应的河道宜成对布设水位比对监测点;
7低注地区、下穿立交等易积水区域的检查井宜布设监测点:
8排水泵站的站前和站后管渠内宜布设监测点。
4.2.2流速监测点宜布设在新建和在建管网设计流速突变或设计流速过缓的主干管上。
4.2.3流量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分区流域污水干管汇入污水处理厂主干管处布设流量监测点;
2各类排水泵站的出水压力管处宜布设流量监测点;
3水质或水量突变的管道区段的检查井宜布设流量监测点;
4重点排水户的接管井宜布设流量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