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061-2021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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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023-2022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061-2021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od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ready-mixed mortar
2021-12-27发布2022-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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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重庆市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做到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的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和防水砂浆四种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
1.0.3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预拌砂浆ready-mixed mortar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2.1.2湿拌砂浆wet-mixed mortar
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2.1.3干混砂浆dry-mixed mortar
胶凝材料、干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干态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2.1.4胶凝材料用量Mass of binder
每立方米砂浆中水泥与矿物掺合料的用量之和。
2.1.5矿物掺合料mineral admixture
以硅、铝、钙质材料为主要成分,具有规定细度,掺入砂浆中能改善砂浆性能的粉体材料。
2.1.6砂浆外加剂Mortar admixture
砂浆中除胶凝材料、骨料和拌合水以外,具有增稠、保水和调节保塑时间作用的化学外加剂。
2.1.7机械喷涂抹灰mortar spraying technology
采用机械泵送方法将砂浆拌和物用管道输送至喷枪出口端,再由压缩空气将砂浆拌合物喷涂到施工作业面的抹灰工艺。
2.1.8保塑时间plasticity preservation time

湿拌砂浆自加水搅拌后,在标准存放条件下密闭储存,至工作性能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时间。
2.1.9薄层砌筑砂浆thin-layer masonry mortar
灰缝厚度不大于5mm的砌筑砂浆。
2.1.10薄层抹灰砂浆thin-layer plastering mortar
砂浆层厚度不大于5mm的抹灰砂浆。
2.1.11掺塑化剂水泥抹灰砂浆cement plastering mortar adding plasticizer
以水泥(或添加粉煤灰)为胶凝材料,加入细骨料、水和适量塑化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抹灰砂浆。

3技术要求
3.1分类
3.1.1湿拌砂浆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湿拌砂浆品种和代号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干混砂浆按用途分为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和干混防水砂浆,干混砂浆品种和代号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性能指标
3.2.1用于承重墙的砌筑砂浆,砌体抗剪强度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3.2.2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约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湿拌砂浆保塑时间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4原材料
4.1水泥
4.1.1预拌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1.2宜采用散装水泥。不同品种、等级和厂家的水泥不应混合使用。
4.1.3水泥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强度、安定性和氯离子含量。强度检测应按照《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进行,安定性检测应按照《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应按照《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进行。
4.1.4水泥的复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装水泥应按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t时按一个检验批;
2袋装水泥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t时按一个检验批;
3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的批次;
4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的批次;
5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4.2细骨料
4.2.1细骨料宜采用天然砂、机制砂及混合砂,其性能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G52的规定;再生细骨料的性能应符合《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细骨料时,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2.2细骨料的最大粒径与颗粒级配应满足相应品种的砂浆要求。
4.2.3天然砂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和氯离子含量;机制砂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MB值、总压碎值指标、泥块含量和氯离子含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G52的规定。
4.2.4细骨料的复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每400m3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时按一个检验批;
2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4.3矿物掺合料
4.3.1矿物掺合料宜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其性能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T318和《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486的规定。
4.3.2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4.3.3粉煤灰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和烧失量;硅灰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需水量比和烧失量;粒化高炉矿渣粉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流动度比和活性指数;石灰石粉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细度、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率和亚甲蓝值;复合掺合料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细度、流动度比和活性指数;检
验方法应符合《矿物摻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的规定。
4.3.4矿物掺合料的复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石灰石粉和复合掺合料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t时按一个检验批;
2硅灰按每3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t时按一个检验批;
3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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