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3/T 532-2022 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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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P
DBJ 43/Txxx-2022
备案号Jxxxxx-2022
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in Hunan Province
2022-xx-XX发布2022-XX-XX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统一技术要求,保障施工质量以及工程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urban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简称综合管廊。
2.0.2主体结构the main structure
构成综合管廊的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体,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连为整体的变电室、监控中心等构筑物。
2.0.3附属设施subsidiary facility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综合监控、排水以及标识等系统。
2.0.4舱室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隔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0.5管线分支口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0.6集水坑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3基本规定
3.0.1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和健全质量、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3.0.2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周边环境调查,调查内容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宜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施工给水、污水、雨水、动力、通信及其他条件;
4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还应收集地表水水文和航运等资料;
6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3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各管线管理单位宜参与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综合管廊设计单位审查确认。
3.0.4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应科学组织并合理划分施工段,宜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测量和监测。
3.0.5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对综合管廊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和审批后执行。有重大变更时,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施工方案应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3.0.6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材料。
3.0.7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中,应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设施、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制定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方案时,应按设计要求落实施工过程中的抗浮技术措施,并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抗浮验算。
3.0.9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验,设备及工器具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3.0.10综合管廊工程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所有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1综合管廊施工中,如需对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采取拆迁、改移等措施,应经管线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3.0.12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完成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地基与基础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并应妥善保护施工控制测量的轴线定位点和基准点。施工所采用的坐标与高程系统应与当地城市所使用的系统一致。
4.1.2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及形状尺寸、地下结构形式、周边环境及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以及地方经验等因素,精心组织施工,严格监测与控制。
4.1.3基坑开挖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在基础施工前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发现地质情况与助察报告不符时应提请地质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进行补勘。
4.1.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分析挖方、填方、振动、挤压等对场地边坡稳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及时采取排除积水、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等保护措施。
4.1.5基坑开挖和地基处理施工完成后应对地基进行保护,并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4.1.6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频次,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4.1.7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8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的规定,基坑支护工程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
4.1.9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非开挖施工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2地基与基础施工
4.2.1施工前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如遇高温、冰冻、汛期等灾害天气,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相应的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4.2.2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基坑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规定强度、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基坑内的施工作业。
4.2.3降排水施工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水位,基坑排水应进行处理并满足排放要求。
4.2.4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工段;
2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地表积水流入坑内的措施;
3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轴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4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部位的开挖,应采取保证不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4.2.5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2回填材料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基坑回填时,应对综合管廊外壁防水层采取保护措施,回填芬实机具不应碰撞综合管廊外壁;
4基坑回填土表面应整平并利于排水,完成面宜略高于周边地面。
4.2.6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特点以及盾构类型、地质条件和环境风险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2盾构选型与配置应适用、可靠、先进、经济,配置应包括刀盘、推进液压缸、管片拼装机、螺旋输送机、泥水循环系统、铰接装置、渣土改良系统和注浆系统等;
3施工前应根据盾构设备、地质条件、施工方法、进度和掘进长度等条件,确定相应的通风方式、通风设备和温度控制措施;
4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和消防设施、通信设备、应急照明以及满足要求的排水设备;
5当存在可燃或有害气体时应加强通风措施,并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检测,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
6应采取防止施工噪声、振动、水质和土壤污染及地表下沉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措施;
7工作井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路面条件、交通量、工程噪音及振动对四周的影响等,选择安全、经济的施工方法,工作井的地面上部应设防雨棚,井口周围应设排水沟或防淹墙等安全防护措施;
8盾构的保养与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制定与实施保养维修计划。
4.2.7采用顶管法施工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周边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摸底,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测方案,需重点保护的建筑物、管线应采用信息化施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密监测;
2应根据土质情况、地下水位、施工要求和管道埋深等选用顶管施工方案,确定顶管机类型;
3顶管机安装前应进行调试,安装后应对分系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4应配备有害气体测试仪和通风设备,采用化学材料止水部位焊制作业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
5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
6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JGJ46的规定;
7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应符合防火要求,焊、割作业点以及氧气瓶、乙烘瓶、易燃易爆物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