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16-2022 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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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6-2022
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in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
2022-06-10发布2022-07-15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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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深圳市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阶段的应用,提高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的应用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市政道路工程在施工阶段的模型创建、管理、使用和交付。
1.0.3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的创建、管理、使用和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城市道路工程urban road engineering
城市区域内,提供无轨机动车辆、非机动车柄或行人通行的市政基础工程及附属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及配建的综合管廊、市政管线、公共交通场站等工程。
2.1.2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BIM in urban road engincering
在城市道路工程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1.3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BIM in municipal road engincering
在市政道路工程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模型。
2.1.4市攻道路工程施工信息模型BIM in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施工阶段成用的市政道路工程信悬模型。
2.1.5工程对象engincering object
构成城市道路工程的建(构)筑物、功能系统(子系统)、构件、设备、零件等物理实体及其集合。
2.1.6模型元素BIM element
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
2.1.7模型精细度level of model development(L)
模型元素组织及几何信息、非几何信息的详细程度。
2.1.8BIM协同平台BIM collaboration platform
支持摸型及数据共享、协川同工作的平台系统及便件环境。
2.1.9交付deliver
根据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将模型和相关应用成果传递给需求方的行为。
2.1.10交付物deliverable
在摸型的双用中,工程各参与单位根据工程说用需求和工作流程所产生的经过审市核或批准的成果。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的目标和范应根据项目特点、合同要求及行业BM技术应用水平等综合确定。
3.1.2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宜覆盖市政道路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实施、竣工验收等施工全过程,也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应用于某些环节或任务。
3.1.3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前应进行施工应用策划,并应按策划方案开展应用。
3.1.4施工单位应根据应用策方案分阶段制定应用计划,并应按规定共享或交付应用成果。
3.1.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信息模型宜在施工图设计模型基础上创建,也可根据施工图、拗察资料等工程文件或采集数据进行创建。
3.1.6根据施工图、拗察资料、变更资料等工程文件或采集数据创建的模型应符合设计交付标准的规定。
3.1.7工程发生变更时,相关模型元素、信息及相应的图纸应同步更新,并应进行版本管理。
3.1.8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宜与G引S、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通信等技术应用进行融合。
3.2施工应用策划
3.2.1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策划应与工程整体实施计划协调一致。
3.2.2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策划方案宜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简介;
2成用总体目标;
3组织架构和职责;
4应用重点、难点分析;
5应用范围、深度和流程;
6统一的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原则和WBS分解原则;
7基础技术条件需求;
8协同机制;
9信息交换要求;
10应用成果交付及版本管理要求;
11应用实施计划;
12应用保障措施;
13评价体系。
3.2.3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流程编制宜分为整体流程和分项流程。整体流程应描述不同施工应用之间的逻辑关系、信息交换要求及责任主体等。分项流程应描述施工应用的详细工作顺序、参考资料、协同机制、输出成果及每项任务的责任主体等。

3.3共享与协同
3.3.1建设单位宜建立BM协同平台,支持工程各参与单位基于统一的协同环境开展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的展示、管理、使用、审核与交付等业务。
3.3.2建设单位宜基于BM协同平台,开展工程管理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等工作,并宜将相应信息关联到模型元素。
3.3.3施工单位宜基于BM协同平台,将业务数据、外部文件与相应模型元素关联。
3.3.4监理单位宜基于BM协同平台,进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合同和档案等业务管理及施工资料审核,并宜将监理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等信息与相应模型元素关联。
3.3.5设计单位宜基于BM协同平台,进行模型的变更管理。
3.3.6BM协同平台宜包含下列专业特性:
1具备处理大型工程模型及相关应用数据的能力;
2支持模型轻量化展示及应用功能,具备支持各种类型用户瑞应用的能力;
3支持以开放数据交换标准进行数据交换,支持多原异构数据融合;
4支持多用户协作与权限管理;
5支持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合同和档案等业务协同管理;
6采用分布式架构;
7支持数据加密和自动备份;
8提供数据接口;
9预留二次开发接口。
3.3.7用于协同与使用的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摸型质量检查的规定;
2摸型应是经过确认的版本。

4模型创建和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信息模型宜包括深化设计模型、施工过程模型和竣工验收模型。
4.1.2模型的创建、管理、使用及交付应以模型元素作为基本单元。
4.1.3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应能通过模型元素命名、分类编码和额色快速识别模型元素所表达的工程对象。
4.1.4模型元素宜根据工程对象的功能分类设置颜色,颜色设置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多JGJT448的规定执行。
4.1.5模型或模型元素在增加、细化、拆分、合并、集成等操作后应进行正确性和完整性检查。
4.2模型创建
4.2.1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宜按统一的规则、要求在协同环境创建:当按专业或任务分别创建时,模型应支持集成应用。
4.2.2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创建与施工应用总体流程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图A.1.1的规定。
4.2.3市政道路工程信息模型创建过程中,同一工程各专业间、专业内应协同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统一采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
2各专业模型创建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统一的工程原点,并应使用统一的单位与度量制;
3相同类型的模型元素,定位基点的相对位置应相同;
4摸型的版本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45节版本管理的规定。
4.2.4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信息模型创建后,应进行模型质量检查。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模型与工程项目的符合性检查;
2不同模型元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
3模型与相应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检查;
4模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
4.2.5深化设计模型的创建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根据市政道路工程专业和结构特点选择相适应的深化设计软件,并宜按施工成用策划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模型创建和深化设计应用;
2宜在施工图设计模型基础上,根据统一的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原则对模型元素进行必要的拆分或合并处理后,再通过增加或细化模型元素等方式创建;
3宜包括水久工程模型和临时工程模型,部分临时工程模型可转化成永久工程模型。
4.2.6施工过程模型的创建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深化设计模型基础上创建,并宜在施工过程中附加或关联施工信息;
2施工过程摸型中超出炒察摸型范围的地形地貌、场地道路和建(构)筑物摸型,可通过正射影像、倾斜摄彩、激光点云等技术采集的数据进行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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