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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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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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规模与构成
第三章 厂址选择
第四章 工艺与装备
第五章 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 主要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的科学性,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导则是编制设施建设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报告等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
第五条 设施投入运营之前,应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取得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的许可,未达到本导则要求的不应投入使用。
第二章 设施规模与构成
第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按日处理量分为四档,如下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