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392-2021 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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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920-2021
DB  DBJ50/T-392-2021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echnical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2021-07-30发布2021-11-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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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保障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工艺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城市综合管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主体结构the main structure
构成综合管廊的混凝土承重结构体。
2.0.3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 utility tunnel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0.4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 utility 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或分片浇筑成型,现场采用装配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0.5舱室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0.6集水坑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3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3.0.2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
3.0.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情况,主要进行下列调查: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等情况;
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水文资料;
6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4施工应科学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宜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测量和监测等施工。
3.0.5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审批。
3.0.6施工前应因地制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材料。
3.0.7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设施、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进行监测,有影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进场复验;设备及工器具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3.0.9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所有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严格控制水位。基坑(槽)内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板最底点或开挖面500mm以下,并持续至管廊底板、侧墙防水施工完毕。
3.0.11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勒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0.12综合管廊应实施绿色施工,优先采用“四新”技术。
3.0.13综合管廊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等的相关规定。

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地基处理、基坑开挖与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和桩基础等。
4.1.2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
4.1.3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及形状尺寸、地下结构形式、周边环境及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严格监测与控制。
4.1.4基坑开挖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应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应进行补勘。
4.1.5地基施工时应分析挖方、填方、振动、挤压等对边坡稳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及时排除积水,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
4.1.6地基施工应根据处理方法、施工设备、场地等条件合理划分施工段,施工段宜与主体结构相协调。施工完成后,应对地基进行保护,并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4.1.7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频次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8的相关规定。
4.1.8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及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9开挖工程应采用信息化施工技术,动态设计、动态施工,做好全过程监测。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
4.1.10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等的相关规定。
4.2地基与基础
4.2.1高温、汛期等灾害天气应制定相应的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暗挖工程施工应制定防塌方案,备齐抢险物资
4.2.2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基坑支护结构未经验收、未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4.2.3基坑(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工段;
2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拆迁、改移;
3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内的措施;
4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5当开挖接近基底200mm时,应配合人工清底,禁止超挖;
6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轴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7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的开挖应有保证不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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