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387-2021 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采集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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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851-2021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87-2021
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采集交付标准
Code for geolog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imformatization data acquisition and delivery
2021-06-02发布2021-09-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物察信息化管理的政策要求,全面推进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信息化工作,提高工程勘察工作效率,规范信息化监管行为,统一勘察信息化平台数据格式,便于物察项目各方主体共享和交换勘察数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物察信息化数据的采集和交付。
1.0.3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的采集和交付应通过现场勘察数据采集、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监管方式,实现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化。
1.0.4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采集和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糊察信息化数据geolog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data
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是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工程勘察项目申报、外业、检测试验、成果审查、交付等全流程中获取的过程和监管数据。
2.0.2工程勘察过程数据geolog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process data
工程勘察过程中采用信息化技术采集的单位、人员,项目、设备、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成果等工程勘察相关数据。
2.0.3工程制察监管数据geolog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data
采用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技术手段采集的外业、室内试验和成果审查等用于监管的数据。
2.0.4钻孔地质编录drillhole engineering geological logging
采用手写或电子记录的方式,编录钻孔钻进过程中的有关地质、水文等方面的现场情况。
2.0.5外业见证geolog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in field
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外业见证员岗位证书的外业见证员在工程勘察外业现场以旁站的方式对勘察单位和钻探劳务单位的资质、作业人员人数、身份和资格、外业作业情况以及外业作业原始记录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工作。
2.0.6原位测试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0.7数字化交付digital delivery
交付方与接收方通过数字化表达、结构化数据等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的传递。
2.0.8结构化数据structured data
结构化数据是可以用二维表结构进行逻辑表达和实现的数据。
3基本规定
3.0.1工程勘察项目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全流程的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应包括项目信息、单位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勘探信息、取样信息、原位测试信息、室内试验信息、成果信息、外业见证信息、物察成果审查信息等。
3.0.2工程粉察数据信息化系统的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需要使用城市地方平面坐标系或工程独立坐标系统时,应当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关系;高程系统应与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所采用的高程系统一致。
3.0.3工程物察外业数据应在现场采集,宜实时上传,不得离开外业现场追记或者补记,不得伪造、篡改相关数据
3.0.4工程锄察过程各环节的责任人应按要求分别采集和上传所需的数据,并对各自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0.5开发工程勘察数据信总化系统时,所管理的数据可多于本标准规定的数据。
4工程勘察过程数据采集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勘察过程数据包括项目信息,单位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勘探信息、取样信息、原位测试信息、室内试验信息和成果信息。
4.1.2勘察单位可自行选择采集软件服务供应商或自主开发采集软件,其终端硬件应满足信息化数据采集的基本要求,服务器应有数据备份措施,使用的采集软件应根据质量监管要求预留统一的数据接口。
4.2项目信息
4.2.1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类型、项目规模、工程安全等级或工程重要性等级、边坡高度及规模、勘察阶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项目编号、项目详细位置、勘察技术要求或工程勘察委托书、勘察纲要或方案等信息。
4.2.2项目信息宜在外业进场前完成采集。
4.2.3勘察纲要或方案应包含项目的勘察范围、勘探点平面布置和勘探点坐标。
4.2.4项目详细位置应定位到项目实际所在地,不得超出物察方案中的脚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