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026-2021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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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0223-2021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026-2021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building intelligent system
2021-04-08发布2021-07-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行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
1.0.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智能化系统building intelligent system
利用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监控技术等通过对建筑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实现对建筑物的智能控制与管理,使建筑具有感知、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能够提供安全、高效、舒适、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而设置的智能化系统。
2.0.2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类信息进行接收、交换、传输、储存、检索和显示等综合处理的多种信息设备系统,确保建筑物与外部信息通信网的互联及信息畅通,实现建筑物的各类业务服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2.0.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应对危害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技术防范系统或安全保障体系。
2.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冷冻与冷却、热源与热交换、通风与空调、给排水、变配电、照明、电梯等机电设备或系统采用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通信网络及辅助设施连接,并配置软件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所构成的系统,是具有对各类建筑机电设施实施优化功效和综合管理的系统。
2.0.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系统。
2.0.7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由各种信息设备与应用软件组成,以建筑物信息网络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为基础,满足建筑物各类业务和管理功能需要的系统。
2.0.8智能化集成系统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借助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及优化管理等综合功能的系统。
2.0.9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控制设备和装置等提供安装条件,以确保各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与维护的建筑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2.0.10系统检测systems checking and measur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0.11整改rectification
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0.12返修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3返工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4试运行trial 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2.0.15工程验收engineering acceptance
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的工程质量及工程资料进行检查、检测和测试,判断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的过程。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3.1.2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1.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按工序和质量控制点进行检验,并进行记录。
3.1.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3.1.5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表格式样按重庆市地方相关要求执行。
3.1.6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中对人身及财产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应做主控项目验收,如安防系统与消防系统的联动功能,线缆阻燃防火要求,防雷接地要求,建筑智能化系统功能等要求,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主控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中除主控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按一般项目验收。
3.1.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所有子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3.2质量控制
3.2.1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相关规定。
3.2.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
3设计变更记录;
4工程洽商记录;
5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6隐敲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7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信息设施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人系统、通信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
4.1.2信息设施系统设备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信息通信行业对有关设备人网许可的相关规定。
4.1.3信息设施系统的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160、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相关规定。
4.2信息接入系统
4.2.1信息接人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接人系统的检查内容和验收的范围应满足设计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2信息接入系统应能满足用户多种类信息业务接入的需求;
3信息接人系统应能满足各家运营商平等接人和使用;
4信息接人路由的保护管预埋、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以及承重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5信息接人系统的基础设施应符合工程技术文件和本标准第10章机房工程的要求。
4.2.2信息接人机房的检测方法、检测内容及检测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T454机房工程的相关规定。
4.3通信系统
4.3.1通信系统可包括固定电话交换网系统、无线对讲系统、光纤到户(FTTH)等。
4.3.2固定电话交换网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电话交换系统设备应具有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2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623及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的相关规定;
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业务测试、信令方式测试、系统互通测试、网络管理及计费功能测试等检测结果应合系统的设计要求;
4系统的可靠性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发生导致50%以上的用户或中继端口不能进行呼叫处理;
2)不得出现已接通的用户中断达1min及以上的系统中断故障。
5固定电话交换网系统功能和性能的检测方法、检测内容和检测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电话交换网工程验收规范》YD5077的相关规定。
4.3.3无线对讲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线设置位置、天线形式及输出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作要求时天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源天馈线系统驻波比应小于1.5;
2)同类型分布天线的输出功率应一致,功率差异值不应大于5dB;
3)天线输出功率应小于20dBm。
2覆盖区域的无线信号信噪比不应小于20dB。
3设计覆盖区内的可接通率应达到在室内覆盖区内的95%位置,并在99%的时间移动台可接入网络;
4室内覆盖区域内掉话率应小于1%;
5信号覆盖应均匀;
6系统所有信道之间不得相互窜频;
7系统应具有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并具有对系统语音和数据的管理能力;
8语音呼叫应支持个呼、组呼、全呼和紧急呼叫功能;
9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GPS定位、遥测、对讲机检查、远程监听、呼叫提示、激活等功能;
10无线对讲系统的其它指标及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120及《无线通室内覆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160的相关规定;
11检测数量及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源设备、有源设备及天线的性能检测应按系统设备总数的10%进行抽样测试,设备少于3台应全部测试;
2)室内覆盖区内每20m2的覆盖性能检测不应少于1处,每增加20m2应增加1个测点;
3)被抽测合格率为100%,则系统检测结论为合格。
4.3.4光纤到户(FTTH)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接人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钎链路长度不大于300m时,光钎链路全程衰减不应大于0.4dB;
2信息接人采用光纤到户(FTTH)的方式时,应设置多媒体配线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