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254-2017 重庆市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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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50-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54-2017
重庆市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hecking and measuring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of Chongqing
2017-02-16发布2017-05-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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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适应重庆市智能建筑工程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
1.0.3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智能建筑工程intelligent building engineer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兼备建筑设备及通信与信息网络系统,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及优化组合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的工程。
2.0.2系统检测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试运行后,采用适宜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0.3检查项目checking item
指在现场通过功能检查或主观评价确定是否合格的项目。
2.0.4检测项目measuring item
指在现场通过仪器设备定量测试确定是否合格的项目。
2.0.5抽样检测sampling measuring
从一批产品的所有个体中随机抽取部分个体样本进行检测,并根据样本的检测结果来判断整批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2.0.6抽样规则sampling prescription
为保证样本单位数量而设定的抽样比例、抽样数量的原则。
2.0.7合格判定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对被测项目的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断的依据。
2.0.8技术文件Technical documents
指包括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技术规格书、合同文件等技术性文件。

2.0.9通用业务系统generic business System
以符合该类建筑主体业务通用运行功能的应用系统,它运行在信息网络上,实现各类基本业务处理办公方式的信息化,具有存储信息、交换信息、加工信息及形成基于信息的科学决策条件等基本功能,并显现该类建筑物普遍具备基础运行条件的功能特征,它通常是以满足该类建筑物整体通用性业务条件状况功能的基本业务办公系统。
2.0.10专业业务系统Special business System
以该类建筑通用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基本业务办公系统),实现该建筑物的专业业务的运营、服务和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设计标准等级,叠加配置若干支撑专业业务功能的应用系统。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进行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检测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小时。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小时;
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工程技术文件、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自检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运行记录;
3系统检测前应提供智能建筑系统中需进行量值溯源仪器仪表的检定/校准报告。
3.1.2系统检测时可对整个建筑智能化系统集中检测,也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各子分部工程分别检测,对各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检测时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
3.1.3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检测结果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判定为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详见附录A;
3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4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直至检测合格。
3.1.4关于消防系统的检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测以及高风险的安全防护系统的检测应由法定检验机构按照专业标准和特殊行业的相关标准实施。
3.1.5智能建筑工程中新技术、新产品的功能及性能检测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
3.2检测机构和人员
3.2.1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应由取得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3.2.2实施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2.3现场检测应至少由2名检测人员承担。
3.3检测方案、检测依据和检测数量
3.3.1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程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筑工程的特点、委托方的要求编制并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在检测方案中,应明确系统的工程名称、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仪器等。
3.3.2检测数量可分为全数检测和抽样检测,检测数量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涉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等现行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数检测;

2对各系统的中央管理级设备应全数检测;
3除以上规定外,可采用抽样检测,抽样数量符合本规程规定。本规程未规定抽检数量的按不低于设备数量的20%抽检。
3.4检测用仪器设备
3.4.1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经相关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3.4.2对有精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采用的各种仪器、仪表的精度指标,宜较工程设计参数的精度要求高一个等级。
3.4.3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允许值,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应重新经相关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4.4常用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1用于测量长度的设备精度优于1mm;
2用于测量时间的设备精度优于0.01s;
3用于检测计算机网络性能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GB/T21671附录A的相关规定;
4用于检测综合布线系统电气性能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相关规定;
5用于检测有线电视系统输出电平的设备,频率优于46MHz~870MHz,量程优于30dBuV~120dBuV,精度优于±2.5dB;
6用于检测照度的设备,量程优于0.11x一20001x,精度优于±10%;
7用于检测声级的设备,量程优于30dB(A)~130dB(A),精度优于±1dB:4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
4.1一般规定
4.1.1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4.1.2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1.3集成系统检测应包括网络连接检测、系统数据集成检测、整体协调控制检测、综合管理和冗余检测、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检测等内容。
4.2集成系统网络连接检测
4.2.1集成系统网络连接接口应全数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硬件产品连接测试;
2网络接口连接测试;
3系统布线检测。
4.2.2子系统之间的硬件连接、串行通信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4.2.3网络服务器、集成系统操作站、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连接检测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
4.2.4网络接口连接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检测网管工作站、集成系统操作站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的通信;
2检测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网络节点间通信应符合设计规定的通信协议和通信管理使用要求。
4.2.5集成系统相关硬件的布线系统应按本规程第7章规定全数检测。
4.3系统数据集成检测
4.3.1系统集成数据检测应包括共享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查询等内容。
4.3.2共享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查询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统一界面监视被集成的各子系统数据,并能进行存储和统计,数据显示与被集成子系统应一致;
2系统界面应为中文和图形化;
3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存储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性能指标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4.3.3对被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全数检测,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子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4.4集成系统的整体协调控制检测
4.4.1集成系统的整体协调控制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功能、控制与调节功能、联动配置与管理功能及发生非法入侵等紧急情况时的响应等内容。
4.4.2检测报警信息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警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间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
4.4.3检测控制与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效果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各被集成系统应全部检测。
4.4.4检测联动配置与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
4.5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和冗余检测
4.5.1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包括其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管理功能、应用功能等内容,检测可通过现场实际操作、应用案例验证的方法进行。
4.5.2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应逐项检测。
4.5.3数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
4.5.4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包括双机热备及切换、数据库备份、电源热备及切换、通信链路冗余及切换)、冗余及切换响应时间、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险措施等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4.5.5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和冗余功能应全数检测。
4.6系统集成的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检测
4.6.1检查系统集成商提供的系统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故障查找和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并进行验证。
4.6.2可靠性维护检测时,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检测系统的故障报警功能、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性维护性能。
4.6.3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用户密钥、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和采用VIAN技术等的检测,应按本规程第6.3节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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