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271-2017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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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51-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71-2017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monito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structure
2017-11-07发布2018-0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及其结构正常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含试运营)期结构检测、监测工作及已建成或正在修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工作,不适用于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m或单孔跨径大于150m的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结构检测、监测工作。
1.0.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urban rail transit structure
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的承重骨架,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下结构、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
2.1.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control and protection area of urban rail transit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2.1.4检测testing
采用特定的检测仪器去评定轨道交通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工作。
2.1.5监测monitoring
采用仪器测量、现场巡查等手段和方法,长期、连续地采集和收集反映工程施工、运营线路结构以及周边环境对象的安全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变形、应力、振动速度、裂缝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2.1.6外部作业exterior action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产生影响的作业。
2.1.7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外部作业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轨道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高速公路、道路、河流、湖泊等环境对象的统称。
2.1.8支护结构supporting structure
边坡支护结构和隧道支护结构的统称。边坡支护结构是指为保证边坡(含基坑)开挖、地下结构施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进行临时或永久支挡、加固,使边坡岩土体稳定的结构,包括支护桩(墙)和支撑(或锚杆)等结构:隧道支护结构是指隧道开挖过程中及时施作的能够使围岩基本稳定的结构,包括超前支护、
临时支护、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等结构。
2.1.9工程影响分区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据外部作业的施作方法、轨道交通结构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条件以及空间位置关系,对外部作业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按受到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而进行的区域划分。
2.1.10影响等级influence class
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程度的分级。
2.1.11轨道交通结构完好等级perfectness grade of rail transit structure
通过检查,根据病害情况,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完好程度的分级。
2.1.12定期检查periodic inspection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技术状况,按照固定的频率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的外观检查。
2.1.13应急检查emergency inspection
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进行受损情况检查。
2.1.14专项检测special inspection
在定期检查或应急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对结构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专门的检测、分析工作。
2.1.15远程自动化监测long-range automatic monitoring
能按照远程控制要求,经过监测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分析判断、操纵控制,实现预期监测目标的方式。
2.1.16实时监测rea-time monitoring
在满足监测要求的采集频率下,对监测对象实施动态测量并及时反馈测量数据的活动。
2.1.17监测点observation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监测对象力学或变形特征的观测点。
2.1.18监测项目控制值controlled value for monitoring
为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监测对象的状态变化,针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变化量所设定的受力或变形的设计允许值的限值。
3基本规定
3.1一般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结构检测、监测
3.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人运营后,应开展运营期结构检测、监测工作。检测、监测对象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下结构、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
3.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结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测。运营期结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应对轨道交通结构的运营状态开展定期检查;
2当轨道交通结构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异常事件时,应开展应急检查;
3当需要进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对结构性能的影响程度时,应在定期检查或应急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测。
3.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结构检测、监测应根据轨道交通结构形式、地质与环境条件,结合运营安全管理的要求编制检测、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宜包括施工阶段延续的监测项目。
3.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结构监测分为一般监测区段和重点监测区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为重点监测区段进行监测,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1不良地质作用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有影响的区段;
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衔接、临近并列、穿越既有线路的区段;
3邻近和穿越重要建(构)筑物的区段;
4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的区段;
5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施工期存在较大变形且尚未完全稳定的区段;
6采用新的施工技术、基础形式或设计方法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
7运营期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构病害较严重的区段;
8运营期监测过程中发现结构变形较大的区段。
3.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重点监测区段的专项监测方案应针对各区段的特点确定监测区段的范围、监测项目及方法、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项目控制值及监测预警等内容。
Ⅱ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
3.1.6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外部作业时,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3.1.7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时,应对受影响的结构进行安全保护检测、监测: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三、四级时,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保护检测、监测工作。
3.1.8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检测分为工前检查、应急检查、工后检查、专项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前检查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完好状态进行全面检查,为安全评估和专项设计方案的实施供其工前现状数据、资料和建议;
2应急检查应在外部作业施工过程中,对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以及出现其它异常变化的结构进行检查,掌握结构的受损情况;
3工后检查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为评价外部作业对其造成的影响程度提供工后现状数据、资料和建议;
4专项检测应在工前检查、应急检查、工后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对结构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专门的检测、分析工作;
5工前检查、应急检查、工后检查的方式以外观检查为主,可辅以量尺、锤、放大镜等设备进行;专项检测以仪器检测为主。
3.1.9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形式、外部装饰情况、外部作业的影响特征、结构安全保护要求、周边地质与环境条件,结合外部作业的轨道安全保护专项设计等文件要求编制检测、监测方案。
3.1.10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监测应能准确及时反映结构的实际状态及外部作业对结构安全的动态影响。当外部作业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3.1.11外部作业实施阶段应加强外部作业工程自身的安全监测,其监测结果及施工进度应及时反馈到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监测单位,监测单位应结合外部作业施工进度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监测成果和外部作业工程自身监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3.1.12检测、监测单位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采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检测数据与监测初始值,并反馈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外部作业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
3.1.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受外部作业影响时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程序可按图3.1.13实施。
4轨道交通结构检测
4.1一般规定
4.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间,应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外观完好状态开展定期检查,检查频率宜每年1一2次,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结构的完好状态技术评定,制订相应的养护方案或提出专项检测要求。
4.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拟开展外部作业时,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后,分别对轨道交通结构开展外观完好状态检查,评价外部作业对其影响程度,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测。
4.1.3根据专项检测结果,结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1.4外观检查和专项检测项目应根据检测对象的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特点、外部作业影响等级、设计要求等合理确定,并应反映检测对象的受力变形特性和其安全状态。
4.2检测工作程序
4.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工作宜按图4.2.1的程序进行。
4.2.2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收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外部作业的设计文件、竣工资料、施工记录、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开展的相关维修加固记录、避免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造成影响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2现场调查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查看出现的相关病害,查看外部作业范围、与轨道交通结构的空间关系。
4.2.3检测方案应根据检测目的、委托内容编制,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概况,包括结构类型,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
2外部作业概况,包括结构类型、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空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