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374-2020 山地城市室外污水管网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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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449-2021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74-2020
山地城市室外污水管网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ewage network construction in mountainous urban area
2020-12-14发布2021-03-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重庆市室外污水管网工程的建设,提高污水管网系统建设的安全性、适应性和经济性,结合重庆市山地城市自然条件特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域内新、扩(改)建的室外污水管网工程建设。
1.0.3重庆市室外污水管网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截流式合流制intercepted and combined system
截流式合流制是在合流管道进河流(或水体)前设置截流干管,当降雨量小时雨水和污水通过截流干管都进入污水处理厂,当降雨量大时,超过截流能力的水通过溢流管溢人河流(或水体)中排走。
2.0.2专用通气管specific vent stack
为加强室外污水管道通气条件而设置的管道。
2.0.3斜坡型落差构筑物slope-type drop structure
将较大跌差水流用管涵有坡度的连接,采用阶梯或尾端消能方式的整体构筑物,包括阶梯式跌坎、斜槽、斜管式跌落。
2.0.4竖管式跌水井vertical tube drop well
井内进出水端采用密闭管道连接,水流通过竖管垂直跌落的构筑物。
2.0.5竖槽式跌水井vertical groove drop wel
井内设有消能竖向槽板的跌落型构筑物。
2.0.6斜槽式跌水井oblique groove drop well
井内进出口端采用流槽连接的跌水井。
2.0.7跌落井消能池energy dissipation pool of drop well
设置在跌落井底水流冲击部位的水垫消能凹坑。
2.0.8消力坎energy dissipation sill
利用水跃,用以将进水急流转变为缓流,消除水流动能所设置的齿坎。
2.0.9跌落井缓冲层buffer layer of drop well
为防止跌落井消能池未完全消除的动能冲击井底而设置的缓冲层,可用大粒径耐冲刷的材料作铺垫。
2.0.10溢流井overflow well
合流制排水系统中,用来控制合流水量的构筑物。
2.0.11溢流堰downflow weir
设于溢流井内的堰板,用于溢出设计外的流量,达到调节流量的功能。
2.0.12管桥pipe bridge
管道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沟壑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构筑物。
2.0.13倒虹管inverted siphon
遇到河道、铁路等障碍物,不能按原有高程埋设,而从障物下面绕过时采用的一种倒虹形管段。
2.0.14陡坡管Steep slope tube
代替跌水井设置的单落差斜坡管,其坡度通常为1:10~13,特殊情况下也不应大于1:1.5。
2.0.15自建排水设施self-built drainage facilities
非市政部门管理的排水系统,终端一般接入市政排水系统或排人城市水体
2.0.16化学管材Chemical tubing
以乙烯类、丙烯类、聚酯、环氧树脂与酚醛树脂等化学材料为原材料制作成为的管材,包括硬质聚氯乙烯(UPVC)管、聚乙烯(PE)管、三丙聚丙烯(PP-R)管、玻璃钢夹砂(RPM)管等。
3市政污水管网及附属设施
3.1管网布置
3.1.1新建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原有城市排水系统应按照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3.1.2污水管网布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充分利用山地地形高差,采用重力流排放,减少中途提升。
2设置在高回填地带、边坡区域的污水管,应有保障污水管道不变形、防止污水渗漏的措施。
3沿溪河两侧敷设污水管道应考虑渗漏风险,检查井井面宜高于防洪水位。
4沿道路布置的污水管,不宜设置在道路红线外。
5施工难度和工期影响。
6方便支管接人及管道维护疏浚。
3.1.3污水管网系统应优先选择沿市政道路布置,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其条件限制时,可布置在慢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3.1.4当污水管网不具备沿市政道路设置条件时,除按规划给定排水走廊布置外,可沿水系岸边布置,不应占用规划已划定的用地红线。
3.1.5车行道为双向6车道时,宜双向设置污水管道,路幅宽度超过60米,应双向设置污水管道。
3.1.6污水管网应收纳所在服务区域内的全部污水,埋深应考虑收纳范围最不利点污水接纳所要求的深度。
3.1.7污水管道应设置在雨水管道内侧,埋深应低于雨水管,并留有其他综合管线穿越的空间。车行道下污水管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米。
3.1.8原有合流制实行分流时,应全线实行雨污分流,但应综合考虑局部不能实施完全分流和分流不彻底的情况,管道容量预留截流倍数的水量,高程上考虑转换空间。
3.1.9边坡设置污水管道应考虑下列因素
1设置在坡顶、坡脚的污水管道,应保证边坡稳定。
2设置在坡体内的污水管道,应有保证边坡稳定和防止侧向位移的有效措施,并保障边坡沟槽内基础承载力和回填压实度,管材应能适应沉降。
3污水管道一般不应设置在非稳定边坡及易垮塌地带,当污水管道必须穿过该区域时,应采用稳固措施确保其安全,且选用可适应沉降的管材。
3.1.10污水管道穿过桥梁、溪河、铁道等障碍物应有方案比选:穿过小型溪河时,宜优先考虑架空方式,且不应减小河道过水断面(或过水流量)。
3.1.11污水管道不宜从涵洞穿过,当无法避免时应复核涵洞过水流量,且污水管道应满足密封及抗浮等要求。
3.1.12新建城市污水管道不应从建(构)筑物下穿过,原有穿过建(构)筑物的污水管道在改扩建中应移出:当必须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3.1.13污水管道及检查井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管道埋深浅于建(构)筑物基础时,不宜小于2.5m,管道埋深深于建(构)筑物基础时,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3m。
3.1.14设置在道路下的污水管道,埋深较大或位于不允许地面开挖路段宜采用非开挖技术;特殊地方及非道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挖方式。
4自建排污系统及附属设施
4.1自建排污系统
4.1.1自建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4.1.2自建排水系统外排的污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水管道进人市政污水系统前,应设置专用检测井或在线监测措施,不得将有毒有害的超标污、废水或接入市政污水管道。
4.1.3当自建排水系统污水接入独立的污水处理厂(站),排出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4.1.4自建排水系统中,污水应经简易沉淀处理后才能接人到市政污水系统。
4.1.5自建排水设计的室外污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300,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003,污水检查井满足疏浚检查的功能需要。
4.1.6工业企业自建污水系统,当区域面积较大时,仍应参照市政排水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运行管理。
4.1.7工业企业的污(废)水,应按污染的类型、污染浓度,采用相应的污(废)水处理工艺,按照环境评估及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达标后排放至指定的污水管道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中。
4.1.8新建自建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改造的自建排水系统,有条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达不到雨污分流条件时,应采用合流制截流式排污。
4.1.9新建住宅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并采取防臭措施后排入室外污水系统。
4.1.10不在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的自建污水系统,应经过生化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4.2自建排污设施
4.2.1化粪池的通气孔及接人污水管道的第一个井的井盖,不应有可直通化粪池的外露孔洞
4.2.2污水管道排水检查井宜布置在绿化区域,在车行道上时检查井井盖宜采用自调式防沉降球墨铸铁防盗井盖,布置在人行道上时检查井井盖宜采用轻型球墨铸铁防盗井盖。
4.2.3用于餐饮、机动车清洗维修等特殊用途的商业用房,其自建排水设施应增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装置,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4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废水,除要求达标排放外,还应设置事故废水储蓄装置,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事故废水外排。
4.2.5生产、储存化学药品、有强烈腐蚀性及有毒有害产品的企业内部排水管道及排水设施,应有防止腐蚀、增加使用寿命、杜绝爆炸的措施。
4.2.6卫生间的污水不应排入室外设置的隔油池
4.2.7加油加气站内地面雨水应采用明沟排放,围墙内应设置水封井。
4.2.8地下车库集水井,如有油污进入的可能,应在集水井设置隔油措施,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油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