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086-2016 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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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341-2016
DE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086-2016
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City Bridge Engineering
2016-10-26发布2017-0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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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桥梁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车行桥梁和人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1.0.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可靠。
1.0.5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工程施工质量Consti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满足设计、相关标准或合同要求,包括其在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1.2关键工序Key constructional procedure
对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直接影响的工序。
2.1.3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对桥梁结构质量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4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5检验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1.6进场验收Site acceptance
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1.7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1.8平行检验Parallel acceptance test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1.9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2.1.10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1.11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1.12外观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1.13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1.14返修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1.15一般缺陷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1.16严重缺陷Serious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1.17单位(子单位)工程Unit or Sub-unit engineering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或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割的一个或若干个同类工程。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单位工程作为子单位工程。
2.1.18分部(子分部)工程Section or Sub-unit engineering
按结构特点和功能划分的工程部位。较大或较复杂的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分部工程作为子分部工程。
2.1.19分项工程Item engineering
按主要施工方法、材料、工序等划分的工程项目。
2.1.20验收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针对桥梁工程项目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1.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禁不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1.3施工单位应按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进行施工。
3.1.4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和设备等应进行人场验收,并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凡涉及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和产品,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或进行平行检测;
2施工仪器和设备进入现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并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
3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1.5施工中,前一分项或工序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续分项或工序工程施工。
3.1.6城市桥梁工程应进行成桥荷载试验。荷载试验应按设计要求执行,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跨径大于等于40m的各类车行拱式桥、跨径大于等于30m或总长大于等于100m的各类车行梁式桥应进行静载试验。

2跨径大于等于100m的各类车行桥梁应进行静、动载试验。
3新型结构桥梁、施工过程中出现过质量缺陷的车行或人行桥梁应进行静、动载试验。
4跨径大于等于35m的钢筋混凝土、跨径大于等于30m的钢结构及悬索结构的人行天桥应进行静力荷载试验。
3.1.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5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及主要材料复试,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监理平行检测;
6桥梁荷载试验已经完成,且其结果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7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2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3.2.1城市桥梁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规定:
1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桥梁为一个单位工程;
2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应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3上述两款中的特大型、大型桥梁工程可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划分单位工程;
4城市高架桥梁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划分单位工程;

5一个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若干座中、小桥宜合为一个单位工程,每座桥梁可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6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根据其独立使用功能或结构形式和施工工艺,按主桥、引桥、匝道桥等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可按地基与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和附属工程进行划分。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2.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3.2.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条件、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及施工需要按桩、墩、跨、浇筑段等划分。
3.2.6桥梁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式桥、拱式桥、斜拉桥、悬索桥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2组合体系桥梁可根据组成桥梁的各结构类别,按照表3.2.6的规定进行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组合结构桥除可针对各组成部分的材料划分分项工程外,还可将不同材料构件之间的结合部作为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4基坑与扩大基础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无支护基坑、有支护基坑、基坑回填和扩大基础施工质量的验收。
4.1.2基坑坑壁坡度应根据稳定需要合理确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支护。设计无要求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支护方案。
4.1.3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目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与精度要求、测点的布置、监测仪器、监测频率、预警值等。基坑工程监测项目根据设计、监测目的、支护结构形式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4.1.4基坑的基础承重面应在天然状态下修理平整。如发生超挖应将松动部分清除。
4.1.5基础混凝土浇筑前,基底的淤泥及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杂物必须清除干净:基底不得长期暴露、扰动或浸泡。
4.1.6喷射及锚杆喷射加固基坑坑壁应按设计要求逐层开挖、逐层加固。
4.1.7基坑回填应满足下列条件:
1基础混凝土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不小于设计强度的70%;
2在覆土线或地下水位线以下的结构通过隐蔽工程验收;
3基坑内应抽干积水,淤泥和垃圾等杂物已清除。
4.1.8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且有机质含量应不超过5%。
4.1.9当开挖基坑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时,应补充勘察。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等。
4.2无支护基坑主控项目
4.2.1基坑开挖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组织设计。
4.2.2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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