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203-2014 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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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8242014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03-2014
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Low-carbon eco-district Development in Chongqing
2014-09-24发布2015-0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本标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旨在指导重庆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区的建设,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区,且城区规模一般不小于1.5平方公里的绿色低碳生态城区的评价。
1.0.3绿色低碳生态城区的评价分阶段进行,分为重庆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规划设计阶段)”、“年度核查”和“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验收阶段)”三个阶段。
1.0.4参与评价的绿色低碳生态城区,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区urban area
功能相对独立,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人口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建筑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具有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的城市地段(块)。
2.0.2绿色低碳生态城区green low-carbon eco一district
在城区的发展建设中,从土地利用及空间、能源与建筑、资源与环境、交通、产业、城市运营管理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碳源和增加碳汇,协调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发展,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使用空间的城区。
2.0.3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4绿色工业建筑green industrial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供适用、健康、安全、高效使用空间的工业建筑。
2.0.5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6再生水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2.0.7平均热岛强度average heat island intensity
居住区逐时空气温度与同时刻当地典型气象日空气干球温度的差值的平均值(℃)。
3基本规定
3.0.1参评的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应满足本标准的所有控制项要求,以及各部分引导项最低合格项数要求和引导项最低总合格项数要求。
3.0.21个创新项可替代1个引导项,被替代的引导项不超过3项。
3.0.3对有工厂或工业区域的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规划设计阶段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4土地利用及空间
4.1控制项
4.1.1建设用地容积率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符合《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要求。
4.1.2城区内400×400米以下地块比例不低于城区净可出让用地面积的50%。
4.2引导项
4.2.1合理开发、整体利用地下空间,且保障地下空间品质。
4.2.2地下空间的开发实现线状与面状相结合,地上地下部分功能协调。
4.2.3居住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设置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4.2.4城区中心和城区道路交通中心建立人行过街系统,实现人车分流。